一、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问题处理现状
(一)外来务工人员概况。
目前,我市外来务工人员总人数310万人左右,占全市常住人口总数的55.3%,主要来自安徽、四川、江西等省,年龄主要集中在18-50岁之间,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高中,其中无技能人员占总数的69%。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装卸搬运、工艺加工类工作,少部分人从事运输、饮食、商品零售等行业。
(二)外来务工人员参保工伤险情况。
据统计,今年1至6月,全市参保人数共148万,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为79万,占总参保人数的53%。而目前全国外来务工人员参保人数比例为23%,最低参保比例为17%,从统计数据上看,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险参保比例居于全国前列。
(三)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情况。
我市个私经济发达,社会用工量较大, 工伤发生量也比较大。据初步统计,今年1至6月份,全市工伤认定有19606件 。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以生产性事故为主。大部分工伤都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一条件。二是发生区域及行业相对集中。就发生区域来看,主要发生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其中以余姚、慈溪、鄞州三地为多;从发生行业来看,建筑类、不锈钢加工、机械加工等高危行业发生工伤事故率高,此外由于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服务业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比重也在逐年上升。三是伤害程度较重。以人体四肢部位伤害为主,且完全治愈的比例相对较小,或多或少留下一些后遗症,对个人以后劳动能力影响较大;四是发生概率较大。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者没有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导致工伤频发。
(四)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处理情况。
市劳动保障局2005年共受理、认定工伤案件17827起,2006年增至33721起,今年上半年已受理19606起,有逐年增长的趋势。参加工伤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处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给予赔付,但总体上仍存在处理过程长、界定难、程序复杂、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未参保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一般分四种情况处理:一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组织调解处理。从2005年年底起我市推出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除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仍由区劳动保障局承担工伤认定外,其他县(市)区由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救助(服务)机构承担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工作,主要对已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工伤认定。二是通过仲裁调解。1-6月份,市劳动保障局共处理工伤仲裁案件1078件,占仲裁案件总数的30%,占受理工伤案件的5.5%。三是寻求司法援助。1-6月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共成功调解工伤案件151件,占中心承办各类案件总量的16.8%。四是其他非正规处理情况。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未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认定难,或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一旦发生工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往往找不到处理依据,很难对其赔偿请求予以受理和支持,导致外来务工人员只能选择跟用工单位私了或得不到赔偿。
二、工伤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覆盖存在盲区。
我市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虽然达到79.04万,但外来务工人员非法用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实际参保比例并不高。且一般非法用工单位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发生工伤的概率也更大。非法用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包工头,隔断了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间的直接联系,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伤保险参保率低的重要原因;二是没有合法资质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部门难以对其进行受理和认定,外来务工人员无法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来获得赔偿;三是合法单位非法用工现象严重,用人单位是合法的,但劳动用工却是非法的,外来务工人员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工伤保险。
(二)工伤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缺陷。
1、工伤维权程序复杂、成本高。首先是程序过于复杂。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至少要经过三个阶段: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并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一般要先确认劳动关系,这就可能要经过劳动仲裁,以及一审、二审。如果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程序规定来拖延时间,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就会使工伤待遇索赔时间拉长。
2、仲裁时效过短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60天,其立法初衷是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然而事与愿违,这项规定反而成为了劳动者败诉的重要原因。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或其家属通常把精力花费在抢救治疗上,60天的时效很容易错过。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经常采用拖延的办法,致其在仲裁时效内不提出仲裁申请,60天的时效很容易就被拖延过去。
3、诉讼收费过低 。国务院2007年4月1日起试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事故赔偿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10元,本意是为受工伤的劳动者着想,避免加重伤者的负担。然而,实际效果并不理想,这条看似人性化的规定却成为伤者请求赔偿的绊脚石。据统计,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中,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以用人单位居多,其中诉讼收费偏低是造成用人单位拖延支付工伤事故赔偿金而随意提起诉讼、上诉的主要原因,有的案件在经过一审、二审后,到了执行阶段,用人单位已注销或者被撤销,造成了执行困难。
(三)我市处理工伤争议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除上述共性的问题外,我市处理工伤争议机制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执法人员紧缺。目前,市劳动保障局工伤处理经办人员为5人,各县(市)区实际经办人员多为1-2人。工伤事故发生量大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紧缺的巨大反差,使得劳动部门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往往由于人手不够而无法深入细致把工作做到位。二是仲裁机制尚有缺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而实际上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成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个职能处室,现改称为“劳动仲裁院”,很多情况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单独执行,难以真正体现“三方办案原则”。三是争议审判工作有待加强。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尚未专设劳动法庭,工伤争议案件以前由行政庭处理,目前由民庭处理,曾出现过依据《民法通则》来判断工伤争议案件的案例。由于适用程序不同,适用法律有所差异,导致同一案件法院和仲裁处理结果不一,造成涉法信访增多。四是基层调解组织基础薄弱。有些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没有稳定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理论知识,很容易出现调解不当。同时,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未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法律制度,直接影响其法律效力。五是仲裁费过高。与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受理费每件10元形成鲜明反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2006年11月2日颁发的《关于劳动争议诉讼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费,按争议标的收费,最高可达3000元,成为外来务工人员维护自身权益的绊脚石。
三、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索赔难带来的社会后果
外来务工人员洗脚上田、走进城市,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自己的生活状况。如遭遇工伤又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使个人和家庭遭遇新的困境,由此引发的各种矛盾已有上升趋势。有的伤者生活不能自理加之索赔无望,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而蒙生自杀的念头;有的伤者因需要亲人护理,上学的孩子不得不因此辍学;有的伤者因为伤后失去劳动能力,家庭没有了生活来源,引发了家庭不和导致夫妻离婚等现象。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据统计,由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索赔难引发的信访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也增加了调解难度,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二是增加了社会负担。不少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后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有的甚至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由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必然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许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后就成了低保对象,生活需要政府的救济,本来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却加重了政府的负担。三是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少数外来务工人员伤后因种种原因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由此会产生报复用人单位等想法,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对策建议
重视外来务工人员工伤问题,是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的重要前提,也是改善我市就业环境、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的重要方面。针对我市目前在外来务工人员工伤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工伤问题的意识。要加强《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对职能部门要重点强化管理意识,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法规主动作为、履行职责,增强科学管理、依法管理、人本管理的能力;对用工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督促用工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伤保险,减少不签合同、不参保等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监督用工单位加大投入,改善劳动条件,完善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和杜绝工伤事故隐患;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强化维权意识,积极探索外来务工人员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以让外来务工人员提高工伤后证据收集保存能力、熟悉索赔程序为重点,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些条款摘编汇总,强制性要求要人单位出资进行发放,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通过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信息交流,基本上可以达到全覆盖,从而增强外来务工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强化工伤事故预防工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注重外来务工人员培训体系建设,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外来务工人员技能和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工伤处理法规制度,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适当修改受理程序。把现行的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利,有利于缩短受理时间,为外来务工人员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益保障提供方便。二是改革现有收费办法。对工伤事故赔偿案件实行差别收费制度,劳动者起诉或上诉的实行低标准,用人单位起诉或上诉的,实行高标准。三是适当延长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延长至6个月为宜,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受工伤的外来务工人员有充足的时间治疗身体伤害,考虑权利的主张;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用人单位借此逃避责任。四是落实强制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部门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伤待遇卡”,直接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不再转经用人单位。同时建立社保工伤基金,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单位追缴。
(三)推进职能部门建设,加强劳动执法的严肃性。
一是加强劳动执法队伍建设。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增加劳动执法人员,强化执法力量,督促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外来务工人员上工伤保险,严格履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开展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岗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遏制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二是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权。建议采取只要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的工作方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时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应视其默认对方的请求。如果双方对主张有争议的,为简便工伤认定,将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改为行政听证程序,听证后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三是加强基层乡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从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资格认定,加强培训,达到相应从业水平的才能上岗,并采取措施稳定队伍,提高基层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和公正性。
(四)加强部门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外来务工人员工伤保险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劳动、建设、工商、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都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一是要建立部门协调组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外来务工人员工伤的监督、检查、认定、鉴定、仲裁、诉讼、执行等援助服务体系和联动机制,快速高效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伤赔偿问题;二是要强化部门协作意识。完善相关协调机制,把参加工伤保险作为该类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中断缴费、瞒报职工人数的,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可通知相关部门暂扣或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是建立和完善用人单位诚信档案制度。对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外来务工人员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不承担医疗费以及不对工伤者进行赔偿的用人单位,将违法行为作为不良记录存入其诚信档案,在单位资质认定、招投标、行政许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相应制约,并可根据诚信等级给予用人单位以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营业执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通过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对用工单位严密的督察管理网络,确保《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贯彻落实。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