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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8: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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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而引发的行政复议也逐年上升且占全年复议案件的85%以上。为使企业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的同志在这里给相关人员提个醒。
    劳动者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现实中,劳动者受伤后因为治疗、企业未及时申报、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等诸多问题,因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时超过法定时效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应向劳动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
系)的证明材料。劳动者在用工之初应该要求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注意保存,在工作时的也应该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工资单、上岗证、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二是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受伤后的初始诊断资料是很重要的,能够反映劳动者因工受伤的相关情况,申报时也必须提供。
    第三,职工申报工伤时应向劳动部门详细告知受伤的情况,比如受伤时间、受伤场所、在场人员、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有利于劳动部门对案件的核实。
    企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企业尤其是参保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避免因为超过时效而无法得到赔付。
    其次,应当正确认识并运    用举证权利。由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采用的“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很多企业把举证视为负担,在举证期限内不积极举证或把主张当作举证而导致相关权利的丧失。企业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对劳动者的工伤申请有异议的,应该及时提交举证材料,在认定期间应该积极配合劳动部门核查相关材料。企业的举证材料一般为劳动合同、打卡记录、职工请假条、职工离职证明等,避免因未积极举证而产生不利后果。
    当然,企业应该主动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劳动者也应该督促并积极配合。一旦风险发生,将企业和劳动者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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