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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分析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8: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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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一般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农民工用工的不规范,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以事实劳动关系居多,故与农民工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一直是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矛盾。此类案件普遍有如下几个特点:
  1、用人单位多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大都怀有侥幸心理、抱着对法律规定无所谓的态度。
  2、用工方式简单、松散,无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有的私营企业根本不知道农民工姓名,认为自己不存在与农民工有劳动关系,而是承包、雇用之类的关系。有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也无工资表,称他们为外用工,让介绍人代领,或干脆无任何形式工资的签收。不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更谈不上缴纳工伤保险。
  3、遭遇工伤事故时,用工时间都很短。以笔者2008年审理的8个案件为例,最长的一个案件用工一年多,最短的只有一个多月。
  4、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比较集中,多在建筑、制作安装领域,这些行业多为强体力劳动,也不乏机械的专业操作,而在安全知识宣讲、安全措施保障上都存在一定的疏漏,容易引发大大小小的人身伤害事故。
  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笔者特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劳动用工监督。有关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的职责,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用工方面的监督力度,重点加强生产建筑、安装制作行业领域的监督力度,促使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纳。这样,可尽量在源头上进行控制、防止案件的发生。
  2、不论在仲裁还是在诉讼审理阶段,都要重点关注此类案件,加强法律宣传,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促进案件调解,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措施,另外一定要采取快审快结的办法。
  3、立法上更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赋予法院工伤认定权,工伤认定属于行政权力,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合法性又有审查权,这样就产生了工伤认定进入行政复议后,又可能进入行政诉讼的一、二审,严重拉长了工伤案件的处理周期。笔者建议去除工伤认定行政权力属性,而建立一个专业机构,就比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样,在仲裁、法院受理工伤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由仲裁或法院移送专业机构作认定或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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