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汤某是某镇广电站职工,从事内勤兼收费工作,2006年5月19日上午,单位领导安排其去用户家收取有线电视费。当日下午,唐某由三楼自己家中出门去收费,走到二楼楼梯口时不慎跌倒,并滚落到一楼楼底而受伤。2006年5月31日,汤某的丈夫向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不认定汤某的伤害性质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原告汤某的损伤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上下班途中受到损伤,应当认定工伤情形作了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原告汤某作为广电站的职工,在其从事收费工作时,可以到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一户有线电视用户家中去收费。当天,自她到达第一户有线电视用户家时起,连续收费到她由最后一户有线电视用户家出来时止,其完成收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是她的工作场所。汤某离开家准备去收费就是去上班,由自家楼梯下楼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自己家和工作场所之间必经的线路,走在楼梯上不慎跌倒之时,她并没有实施向用户收费的行为,这与已向用户收取了电视费后,再下楼梯时跌伤的性质是不同的,前者属上班途中跌伤,后者是已进入工作场所从事工作后又跌伤。汤某其过程属于其仍在上班的途中,即还未进入“工作场所”,就不是在工作时间,更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职务有关活动的时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而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但并不包括职工为了工作刚从自己家出来去上班的情况,而事发当天,原告汤某由领导安排在辖区内收费,从自己家三楼出门,走到二楼时不慎跌倒,还尚未到达第一户有线电视用户家收费这特定的工作场所,仍处于上班途中,不属于因工外出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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