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王某不服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为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7: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基本案情】<?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区劳动局


第三人:某管理有限公司


王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对某区劳动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0712月做出的工伤认定书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受理该案以后,通知某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其系该公司外派的子公司负责人,因分店的绿化改建事宜,与某物业负责人及联系绿化改造的相关人员在某饭店商议改建费用,当晚用餐至十一点结束,由于开车人对周围路况不熟悉,造成行驶方向错误,拐弯到不能掉头的路口,只能直行,不料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向被申请人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认定不属于工伤。其认为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做出的工伤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聚餐结束后,以非正常路线返回居住地,与公司为其安排的居住地行驶途径相悖;且其提出的交通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关联的证据不足。其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该决定。


某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决定。


该案经某区政府复议后,某区劳动局对王某作出了工伤认定,第三人对此不服,又向某市劳动局复议,某市劳动局复议维持了区劳动局的工商认定,第三人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某区劳动局作出的工商认定予以维持。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实的认定上,1,申请人晚上参加聚会是否因工:2、是否在晚餐聚会后返回宿舍途中受到事故伤。申请人与第三人均为此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关于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其是为了公司的绿化事宜聚餐的,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未排除这能可能性;对于2,第三人提供的地图中对于聚会地点的标注明显失真,无法完全排除返回宿舍路线的合理性。为查明案件事实,某区复议机关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天津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确定案件事实如下:1,申请人参加晚餐聚会起因是为天津店的绿化改建事宜;2,申请人返回宿舍的路段为单行道,一旦转错方向,有可能出现在出事地点。在对案件事实充分把握的基础上,运用举证责任这一法律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家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某区复议机关以该工伤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一、实地调查的重要性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又加以细化,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出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复议效率的考虑,行政复议的审理方式原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有些案件仅仅通过书面审理无法清楚地认定事实,进而影响准确合理的作出决定,对此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实地取证,以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形。实行实地调查的方法,可以避免复议机关在行政受理中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偏听偏信,使行政机关有机会发现并纠正被申请人使用的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赵某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本案的关键性事实,申请人参加晚餐聚会是否因工以及其返回宿舍的路线是否合理,双方存在重大分歧且根据已有的证据材料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某区复议机关采取实地调查的方式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由两位工作人员赴天津调查取证,经过对当时参加聚餐人员的谈话记录及对事故现场路线的实地勘察,把握了案件的真实情况,为复议决定的作出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二、工伤案件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负责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其难以证明行政复议案件的真实情况,须承担败诉及不利的后果。其实质是推定败诉的责任,是预定的败诉风险和负担,即法律预设某一方当事人将承担败诉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其可以不承担此项责任。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与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行政复议中只有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


工伤案件的行政复议,作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服劳动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时,承担举证责任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审查的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在作出的工伤认定时如何按照证据规则来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的事实和程序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工伤认定,复议机关应依法撤销,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本案中,由于某区劳动局在工伤认定中没有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又没有对案件事实进一步调查核实,在案件关键事实没有查清的前提下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复议审理中,某区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决定撤销该工伤认定。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