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员工下班途中遭遇车祸 肇事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情经过】


    2006年1月20日,某公司员工李某和同事王某下班后乘坐同一辆汽车回家。在途中,李某的汽车在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被另一机动车追尾,李某当场昏迷不醒。后经王某报警,交警部门进行了相关的处理,并确定为对方交通肇事,李某后被认定为工伤。


    【能否获双重赔偿成争论焦点】


    从交通意外而言,李某可以获得交通肇事者的赔偿;同样,因为工伤,李某理应获得工作单位的工伤赔偿。然而,工伤与交通事故重合时,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此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在要求交通肇事者赔偿的同时要求工伤赔偿?赔偿的标准和金额又该如何确定?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的焦点。


    【三种观点】


    在开庭之前,对于此案有三种争论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只有在交通肇事赔偿后,未获得的部分才可以从工伤赔偿中领取;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应当有先后顺序,即在交通事故处理后才可以走工伤赔偿程序;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并且可以同时提起申请。


    【两项赔偿可同时获得】


    “李某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并且两项赔偿可以同时提起申请。”如果本案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之前,则需要按照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处理,也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处理是先行程序。不过,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再也无效了。因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理》实施以后,已经明确规定取消交通事故处理的先行程序,并且没有差额补偿的提法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李某可以获得双重补偿。


    最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请求给予了支持: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我国法律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人应承担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以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即劳动者可以在工伤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


    【提醒】


    工伤申请要及时


    “工伤认定和赔偿申请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超过1年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不予受理。在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事故时,部分职工可能因为取得了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款,而忽略了本应该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职工对行使权力的期限缺乏充分认知,导致本应可以取得的权力丧失,十分可惜。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