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3月51日,某移动分公司施工队受本公司指派,到某一乡镇安装通信线杆。同处一市的某联通分公司认为该线杆离自己公司线杆只有I米,会影响自己公司通信信号,遂指派公司贺某等8名员工乘移动分公司员工休息时,将其线杆拆除。在拆除过程中,贺某被线杆砸伤右脚。请问,贺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评析:贺某受联通公司指派拆除线杆,系履行工作职责,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应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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