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1、申请
工伤职工的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填写《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⑴工伤认定证明;
⑵被鉴定人身份证明、一寸免冠照片;
⑶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各种医学检查报告(加盖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公章)和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2、受理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按规定填报的《长沙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的,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
3、医疗技术鉴定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六组织被鉴定人到定点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后,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鉴定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有关资料提出医疗技术鉴定意见。根据医疗技术鉴定的需要,专家组可以要求被鉴定人另行提供相应的检查资料。
4、结论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技术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个人以及相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到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后,按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交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有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应填写《长沙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并按劳动能力初次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应资料。
四、其它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按照以上劳动能力初次、再次鉴定的程序进行。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不需提交工伤认定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被鉴定人和因工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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