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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工操作时不慎受伤,谁应该负责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5: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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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葛文峰系郑州市金水区人。葛文峰家厨房的下水道被堵住了,造成极大不便,葛文峰便寻思找人来帮助疏通一下。正好葛文峰家门外有一根电线杆,杆上贴满了各种“小广告”,其中就有许多帮助疏通下水道的广告。葛文峰即按照其中一个广告上的电话号码打了一个电话过去。接电话的是正是发布那个广告的王云仿。王云仿当时正忙着另一单业务,脱不开身,但又不想失去这一单新的业务,遂接了下来,讲好劳动报酬100元钱。旋即,王云仿找来另一也开疏通业务的刘晓淇,说接了一单业务但分不开身,问刘晓淇愿不愿意去,如愿意去报酬就按“三七开”,即做好拿到报酬后王云仿得30元刘晓淇得70元,刘晓淇答应了。王云仿和刘晓淇都是信阳市人,都没有受过任何专业训练也从没有拿过任何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刘晓淇上门做疏通时,葛文峰只是简单交待了一下哪里被堵住了就任由刘晓淇开始疏通下水道了。刘晓淇用自己带来的器械帮助疏通,该器械是要带电操作的。因对该器械的操作不是太了解,操作过程中刘晓淇误动了一个按纽,导致该器械上一个弹簧片上的一角突然动了起来并打在刘晓淇身上,巨大的冲击力使刘晓淇身受重伤。葛文峰立即将刘晓淇送往医院抢救并支付了3000元抢救费。经鉴定,刘晓淇为一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刘晓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刘晓琪应该向谁请求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化为刘晓琪是否可以向葛文峰请求损害赔偿和刘晓琪是否可以向王云仿请求损害赔偿?


一、刘晓琪是否可以向葛文峰请求损害赔偿


刘晓琪无权向葛文峰请求损害赔偿。刘晓琪如果要向葛文峰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考虑的请求权基础有违约责任、无因管理管理人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先说违约损害责任,葛文峰的行为不构成违约,首先,刘晓琪与葛文峰之间并无合同关系,葛文峰一电线杆上的小广告向王云仿打电话,提出疏通下水道属于要约,王云仿同意构成承诺,双方意思表示合致,合同成立,本合同是承揽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或者雇用合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合同或者雇用合同的受雇者的工作安排受雇拥者,而承揽合同则是定作人依赖承揽人的技术,定作人对工作的造作和完成没有控制能力,定作有指示的义务,而指示正确与否最终由承揽人定夺。葛文峰与刘晓琪之间无合同关系,刘晓琪与王云仿有合同关系,受王云仿指派来完成工作,对葛文峰来说属于合同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关系不存在,违约责任无从谈起。再说无因管理的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受损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晓琪去葛云峰家疏通下水道属于履行与王云仿之间合同关系,而不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说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不过对于刘晓琪与葛云峰之间无合同关系,也无其他法律上义务,那么能不能理解为无法律上义务,那么刘晓琪的行为能不能理解为对王云仿来说是有原因的,而对于葛云峰来说是没有原因的。这样的理解也不无道理,但是有时却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结果。不过这里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中的“没有法律上义务”如何理解。接着讨论侵权损害责任,本案显然不构成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受害人重大过失致自己损害,这可以从没有资质和误操作两点得以证明。


二、刘晓琪是否可以向王云仿请求损害责任?


刘晓琪向王云仿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可能有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无因管理责任。


刘晓琪与王云仿之间签订的疏通葛云峰家的下水道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成立。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是否有效对责任认定有重大意义。本案中,合同是否有效争议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应有的资质,没有相应资质的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有争议的,笔者以为没有效力,因为雇用合同具有人身性,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那么没有资质的人即使签订了也无法履行,履行不能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那么刘晓琪与王云仿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呢,笔者以为构成,无因管理有两种类型,即自始无原因的无因管理与嗣后无原因的无因管理,那么刘晓琪无法律上的原因而为王云仿管理事务,构成无因管理。应该按照管理来处理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刘晓琪在管理他人事务中受伤本应由本人负责,但是由于本人存在重大过失,王云仿得以免则。


三、 本文另一种可能的解答


刘晓琪为葛云峰疏通下水道,属于代王云仿履行与葛云峰之间的承揽合同,由于承揽合同步成立,所以第三人履行不成立,那么在刘晓琪与葛云峰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按照无因管理的规则来处理,结果是一样的。


[结论]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子,初步分析就可以看出有很多疑问,下面列举出来:(1)技术资质是否影响合同效力?(2)不得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履行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3)无效的劳务合同履行的问题;(4)如何理解无因管理中的“无法律上义务”,是否包括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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