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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应享有哪些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2: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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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楚某到某食品公司应聘成功后,与该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前3个月为试用期。
  刚上班第10天,晚6时许,楚某和妻子下班后一同前往幼儿园接女儿回家。由于天色已黑,加之自家楼道内的电灯损坏,楚某只能抱着孩子摸黑上楼,突然楚某右脚踩空,致使身体重心失控,跌倒后滚落到楼下,造成右腿骨折。
  就在楚某住院治疗期间,该公司以合同试用期内,楚某出现意外,属非因工负伤,身体状况已不符合公司的要求为由,决定解除与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又因为楚某在试用期,不是本公司正式职工,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和医疗费报销待遇。楚某认为,公司在其受伤未愈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公司没有给楚某办理医疗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报销待遇,因此楚某要求公司负担自己的部分医疗费用。楚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1)要求撤销公司做出的与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2)要求按照公司内医疗报销规定为本人报销医疗费;(3)要求公司给予本人3个月的医疗期,并按劳动法规支付病假工资。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楚某的上述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评析:
  
在本案中,该公司的观点和做法均是错误的。根据原《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但不是企业职工住院治病的实际医疗期。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中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可见,法规中规定的医疗期并不以试用期为否定条件,而是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来决定其应享受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至少应当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待遇。本案中,该公司以“楚某在试用期内,不是正式职工”为由,主张楚某不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是不正确的。该公司应当给予楚某3个月的医疗期,并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在楚某享受医疗期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由于公司没有给楚某办理医疗保险,致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报销待遇,因此公司还应负担楚某的部分医疗费。同时,在楚某享受医疗期期间,还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规定向其支付疾病救济费(即所谓的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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