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建设公司名义施工,发生工伤事故如何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2: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件回放]
A建筑公司为一家经合法登记与批准成立的企业。自然人B为A建司已解聘的项目经理。后在某建设项目招投标中,B用以前担任A建司项目经理这一特殊身份获取的空白授权书、资质证明复印件等参加投标,并以3800万元的报价中标。后B又用空白施工合同书同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私刻项目部印章,工程款直接划入新设账户。整个过程,A建司毫不知情。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4死2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引发赔偿纠纷。
一、一般情形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法律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首先,某建设项目招投标在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后,各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内容准备齐全的投标资料 (包括授权委托书、许可证等手续),经招标人预先审查通过后再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其次,投标人或代理人一旦中标,则招标人应当向具有法人资格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再次,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中标人委托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他人代签施工合同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至此,双方之间建立正式合法的施工关系。最后,进入施工合同履行阶段,其中对工程价款的往来结算应通过施工合同中确定的施工企业法人账户结算。本案例,显然不符合一般情形的特征。
二、“表见代理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运用。
“表见”一词有“表面上所显示”之义。简言之,表见代理权即代理人本无代理权,但表面上却足以令他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按有权代理人对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合同效力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相对人。而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依据的事实有两点:一是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某单位的业务介绍信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授信资料。结合本案例,笔者认为,A建司固然对某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不知情,实际上更未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B也确实无代理权,但由于B以前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现虽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B利用此前的特殊身份,以空白授权书和资质证明等齐全资料参与竞标,中标后,又以空白合同书同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完全有理由相信B有代理权,已构成表见代理,该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建设单位与A建司,至于B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私刻项目部公章,已是招投标及合同签订之后的行为,不能溯及既往影响以前民事行为之效力。故对施工中发生的工伤事故,A建司负有赔偿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B行使追偿权,并可对工程款进行保全。
如果行为人只有建设公司营业执照、资质复印件、介绍资料等基础性招投标文件,同时存在私刻公司印章伪造介绍信、授权书及合同等法律文书情形,则由于公司对私刻和伪造行为不仅主观上毫不知情,而且客观上也无法防范,没有任何过错可言,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建筑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发生工伤赔偿事故的,建筑公司的救济方式有:首先向当地安全监管、资质主管、公安等相关部门提出立案调查的诉求,附具初步必要的证据资料,并积极配合调查直至澄清事实真相。其次,审时度势,在上述救济不充分时,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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