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一个问题,王某驾驶证过期,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驾驶车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我认为应当认定为是无证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并不必然是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而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这与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的“无证驾驶”含义是有区别的。<?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法律概念应当是统一的。王某的情况明显属于无资格驾车状态的第五种类型,应当认定为是无证驾驶,
第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六条第一项:因犯罪或者违法 伤亡的不能认定工伤。在本案中王某并没有有效持证开车上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这个违法行为属于故意。因为王某对自己目前的无资格驾驶状态应当是清楚的。在明知自己无资格驾驶仍然驾驶这属于故意的范畴,所以,职工故意的违法行为导致的伤害不应当认定为是工伤。
第三,为什么如此简单的问题仍然引起争议,值得探讨。2004年就有人发了一篇名为《无证驾驶认定为工伤紧急呼吁》的文章,写了很多应当无证驾驶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主要从立法本意上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角度来阐述。而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的法官采用这种观点,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这种事故认定为工伤事故。这样的观点其实不能算是一个法律的观点,律师和法官作为一个法律人,就应当站在法律的角度而不是普通老百姓的角度做价值判断,法律有自身的逻辑系统,法律的公平是宏观的,不在于一时一事。其实在该类案例中,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一点是无庸置疑的。既然如此,为何这一类明显也属于违法行为的无证驾驶引致事故就可以例外呢?何况,这类案件也并无特殊性可言。劳动法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引致的损害。而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是否具备驾驶技能和驾驶资格之所以有严格的规定,也是对于公众利益的考虑,说明有序的驾驶的公众安全影响巨大。法律基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在法律上已经有所倾斜,但并不等于全盘倾斜。否则没有公正性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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