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擦窗坠落责任由谁承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6: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情:200721日,居住在句容市某小区的被告江某,与正在其家楼上做家政工作的被告陈某谈妥了第二天到其家做家政工作的事宜。200722日,因陈某另有劳务工作安排,由其丈夫李某与张某两人至被告江某家打扫卫生。当日上午10时许,张某站在江某家小客厅北面位于楼房墙体外的不锈钢防护窗上擦玻璃时,由于防护窗焊接处脱落,致张某连人带窗坠楼摔下受伤,后经句容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07226日,死者张某的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致伤损失。<?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就本案而言,分清陈某、李某某与张某之间以及江某与陈某、李某某、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首要关键。我们来看下这有几个法律关系。


首先,陈某与张某、李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雇佣法律关系吗?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显然,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不属于雇佣关系。那么,是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应该是合伙经营关系。陈某、李某、张某平时各自承接劳务工作,在每次劳务过程中各参与人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收入,并不存在明确固定的雇主和雇员。其外观特征并不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而是一种共同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为,具有临时性、松散性的特点,符合合伙经营的法律特征,应认定其相互之间为松散性合伙。张某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从事合伙活动中,不慎受伤致死,陈某、李某某作为与张某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即对张某的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其次,江某与张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雇佣法律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


本案中,江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属承揽关系。按照江某的要求为其清扫卫生,在此过程中,被告江某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张某的工作程序,张某也无须听从江某的安排、指挥,即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因此,张某与江某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属承揽关系。江某作为定作方,其提供的工作场所应当具备保护承揽人工作安全的要求,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其所有的防护窗存在安全隐患,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这一隐患,也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对于张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致死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江某具有过错,故其应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