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立是市爆破服务公司员工,在一次全市开展取缔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活动中,市爆破服务公司接到当地公安部门通知,要求派遣爆破技术人员,配合民警联合行动。陈立与几位同事一起,受所在公司领导指派前往某村销毁被查封的黑火药时,因处置不当,全身被严重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合计花去医疗费90多万元。
事发后,当地人民政府非常重视,认为这次燃爆事故,系陈立等人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除公共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利益而意外受伤,要求有关部门尽一切力量予以救治,并尽快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评析]
本案当事人对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是对国务院新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太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陈立等人的行为,虽不属“抢险救灾”,但他毕竟是在专项整治中,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受伤,其本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陈立并非在本职岗位上负伤,因此,按条例规定只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本案当事人因担心认定视同工伤后不能享受同等待遇,因此提出异议,这完全可以理解。其实两者依法享受的待遇并无区别,只不过是名称不同罢了。所谓“工伤”,顾名思义是指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致伤或死亡,其中包括职业病,统称为工伤。“视同工伤”是指并非在现岗位上因本职工作受伤,但按我国历来制定的有关优抚政策,应该与工伤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从工伤要领及适用条件来说,《工伤保险条例》划分更准确,也更切合实际。
值得指出的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后申请视同工伤,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应当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通过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民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有效证明,以证明其因公受伤事实。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才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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