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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方式不当,导致管理者受伤害算不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4: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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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张是某钢铁厂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何某上班时间脱岗蹲在车间的一个角落抽烟,一气之下便从背后踢了何某屁股一脚,未曾想何某很生气回过头站起来就是一拳。大张没有注意,被打倒在车间的一台机器上,事后经检查发现摔断了右肋2根肋骨。大张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解析:
    大张的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作为车间主任的大张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大张用脚踢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所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事索赔请求,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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