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予以认定、处理的职权。本案中,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小红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载明:承包经营的对象是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承包的性质属于外部承包,罗小红及其雇员均不是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由于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并非企业,也非独立的经济组织,承包经营者罗小红不能以该食堂的名义招募员工,也不能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招募员工。其雇佣上诉人王迎轲在该食堂工作属于承包经营者个人行为,该食堂和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人单位一方。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由于罗小红承包经营的西区食堂并非企业,也非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组织或单位,故该法条并不适用于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活动。由于本案中上诉人王迎轲的用人单位是承包经营者罗小红,而罗小红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然人,其雇佣上诉人王迎轲的行为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王迎轲在受雇中受伤也不属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调整的工伤认定范畴。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王迎轲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以不属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范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予以认定、处理的职权。在对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前,劳动行政部门必须首先审核该工伤事故是否在工伤保险法律的适用范围内。如果不属于工伤保险法律调整的范围,则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合法的。因此,要论证本案中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是否合法,关键是看本案发生的事故是否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内。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该法所调整的范围是中国境内的企业中的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此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中有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据此,一些地区制定了相关办法将个体经济组织中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也作为工伤处理。还有一些地区参考《劳动法》第2条 的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发生的劳动者伤亡的事故也作为工伤看待。例如《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以下统称被保险人)。”现在正在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也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予以拓宽,该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宽,涵盖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但是无论各工伤保险法律如何拓宽适用范围,都是以《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劳动关系的存在是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存在工伤。因而,如果只有雇佣关系存在就不在工伤保险法律适用的范围内。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雇佣关系中雇工受到伤害的事故无权作出认定,因而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本案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王迎轲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而且关系到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的决定》是否合法。根据案情分析,存在劳动关系的可能只有三种,一是王迎轲与罗小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王迎轲与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三是王迎轲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王迎轲与罗小红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们之间只存在雇佣关系。罗小红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食堂承包经营合同书》载明:承包经营的对象是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承包的性质属于外部承包,罗小红及其雇员均不是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罗小红是西区食堂的经营主体,但其在经营食堂期间未领取营业执照,罗小红不具有用工资格。因此罗小红与王迎轲之间建立的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其次,王迎轲与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在于,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并非企业,也非独立的经济组织,不具有招募员工的主体资格。
最后,王迎轲与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是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罗小红承包美的空调事业部西区食堂的性质属于外部承包,罗小红本身并非美的公司的职员,其招聘行为只能代表自己,其没有证据证明曾获美的公司授权,因此与美的公司无关。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受理的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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