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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单位临时指定的工作受伤的,是否算工伤?——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3: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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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北围工业区。
负责人:陈锦沛,厂长。
委托代理人:江丹,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梁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礼,该局社会保险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谭积桂,男,汉族,1982年11月5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环城镇西村谭屋队,系本案的伤者。
委托代理人:刘黎明,男,汉族,1973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农场四分场十队。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因诉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谭积桂是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的杂工。2002年9月11日下午,班长张路红安排谭去加液压油,加完油后到新车间协助安装螺旋机。当天下午15时左右,谭在协助维修工调试螺旋机时,把手伸到螺旋机内拿刨花,被夹伤左手拇指。
    原审认为:根据《企业组织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上诉人谭积桂是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内的杂工,即调试机器并不是其职责范围。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上诉人厂内班长张路红安排谭积桂到新车间调试新的生产线上的螺旋机时受伤,属从事临时指定工作而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有对张路红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对谭积桂的调查笔录证实,与谭在庭上的陈述相互印证,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谭积桂从事临时指定工作而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称谭积桂是蓄意违章而导致伤残,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工伤认定并送达给当事人,程序合法。综上,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2月27日作出No.0003224《工伤认定书》。本案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首先,原审判决中被上诉人谭积桂从事临时指定工作而受伤的认定,没有充足的证据加以支持,谭积桂的受伤是因故意违章而导致。其次,原审判决基于上述错误的事实认定,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本案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谭积桂的受伤属蓄意违章不应被认定为工伤。综上,因原审判决存在上述事实及法律适用上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我局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谭积桂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而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证明原审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且该局是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工伤认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对于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诉讼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谭积桂因调试螺旋机受伤究竟属于蓄意违章还是属于从事临时指派工作。虽然被上诉人谭积桂是上诉人厂内的杂工,调试机器不是其职责范围。但根据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上诉人厂内班长张路红的调查笔录、谭积桂的调查笔录以及谭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谭积桂是因班长张路红安排到新车间调试新的生产线上的螺旋机而受伤的,该事故属从事临时指定工作而受伤,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谭积桂属工伤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称谭积桂是蓄意违章而导致伤残,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围绕着谭积桂受到的人身损害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一争议焦点引发了两个主要问题。一是职工从事单位临时指定的工作而受到人身损害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是本案中谭积桂是否存在蓄意违章的行为?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必须审核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否具备了这样几个要素: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在事实上受到人身损害以及该损害是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而且不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时才能认定为工伤。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形,首先,谭积桂是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的杂工,因此他与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其次,谭积桂在协助维修工调试螺旋机时,把手伸到螺旋机内拿刨花,被夹伤左手拇指。因而,谭积桂在事实上受到了人身损害。再次,谭积桂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人身损害?这一事实的认定关键要看谭积桂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的。谭积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了人身损害,对于这一点没有争议。而有争议的是,谭积桂是否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的,该伤害是否发生在其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最后,职工是否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认定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即不论伤残职工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补偿。这不仅是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着以维护职工生存权为价值取向的立法宗旨。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因此,在出现工伤事故时,首先要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在职工存在重大过错时,如职工的犯罪、自杀、自残等故意行为时,用人单位可以免责。本案中,如果谭积桂存在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就不能将其受到的伤害认定为工伤。以下就对本案中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一、谭积桂从事本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而受到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职工必须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如何理解“工作职责”?是否只有职工的本职工作才算其“工作职责”?如果是这样的话,本案中谭积桂是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的杂工,调试螺旋机并非其本职工作,因调试螺旋机而受到的伤害就不能认定为是工伤。显然,如果将“工作职责”作这样狭意的理解是不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因为,在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职工接受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工作的情形,职工从事临时指定的工作也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体现,其性质是因公而非因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中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7条也规定了:职工“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而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只要认定谭积桂在事故发生当时从事的是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就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厂内班长张路红的调查笔录、谭积桂的调查笔录以及谭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谭积桂是因班长张路红安排到新车间调试新的生产线上的螺旋机而受伤的,因此,该 事故属于从事临时指定工作而受伤。
    二、谭积桂是否存在蓄意违章的行为?
    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认为谭积桂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受到临时指派的工作,其人身损害是由其蓄意违章的行为造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5项之规定,蓄意违章的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应该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因此,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主张谭积桂受到的人身损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对“蓄意违章”如何界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年4月23日颁布的劳社部函[2001]48号《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规定:“‘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本案中,顺德市乐从镇水藤汇龙刨花板厂虽然主张谭积桂在没有受到指派的情况下调试螺旋机的行为是“蓄意违章”,但是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明,因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据此分析,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对其维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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