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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驾驶中的工伤认定——从一起行政诉讼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运用

发表日期:2011-05-03 19:19: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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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无照驾驶,还是驾驶无照车辆,都构成了违法行为。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关于在工作中或者上下班途中因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照车辆而受到伤害,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关注。作为工伤认定的主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该如何正确理解法律,作出公正合法的结论呢?<?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案情:


王某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公司的一名员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200510138,在上完夜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一名骑自行车的人相撞而受伤。在这起事故中,不但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牌照和行驶证,而且本人也没有驾驶证。然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后,却于2006412作出了工伤认定。


该公司不服,遂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那么,因无照驾驶和驾驶无照车辆而受伤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保障部门的结论能被推翻吗?


点评:


这是一起因无照驾驶受伤而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包含“无照驾驶”。也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150号)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据此,在200411《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因无照驾驶,包括驾驶无照车辆而发生伤害事故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那么,《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后,这类行为能否认定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一)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际,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无照驾驶或者驾驶无照车辆,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因无照驾驶受到伤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问题的关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有效的规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中是没有涉及到违反交通规则(如无照驾驶)这一内容的。这是不是说明,无照驾驶受伤的就可以认定工伤呢?答案是否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时间是2005828,施行时间是200631,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于20031028通过,200451施行。对于另外一个法规中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可能再做重复规定,这是法律、法规细化的结果,符合立法原则。因此,对于无照驾驶的行为,应体现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因此,我个人认为,王某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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