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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非工作职责范围事务受伤不是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19: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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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曾某于2000年8月被广德县环卫处聘用,负责广德县桃州镇某小区的垃圾清扫,并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工资从垃圾处理费中支付。该小区实行物业公司管理后,由公司代为向住户收取垃圾处理费。2008年9月1日,因县城区环卫二级网点移交,原告的用人单位变更为广德县桃州镇人民政府,原告只负责垃圾清扫,垃圾处理费另有专人收取。2008年10月21日10时许,原告乘坐摩托车前往上述小区物业公司催收其拖欠的2008年7-8月份垃圾处理费(包括工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09年4月13日,原告向被告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5月,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原告不属工伤。原告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2009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曾某前往收取垃圾处理费,不是用人单位指派或者授权委托的工作,也不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因而,不能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同时,相关证据证明,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被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认定其受伤不属于工伤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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