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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5-03 21:4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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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宣传部、安监局、公安局、广播电视局、总工会、团委,市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新城西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驻扬单位:

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公安厅、广播电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苏安监〔2008〕65号)精神,为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落实,增强全民安全意识,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现就全市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宣传“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总体部署,进一步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唱响“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落实“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实现“安全奥运”和“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扬州”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文化保障。

  二、活动主题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紧紧围绕“隐患治理年”各项任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和事故防范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活动时间

  2008年6月1日至30日,6月8日(星期日)为全国安全生产集中宣传咨询日。

  四、组织机构

根据上级的文件要求,全市“安全生产月”的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公安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市委共同主办,并由各主办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新闻机构负责人组成“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指导、研究有关宣传活动方案。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法规信息处,负责具体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

五、活动形式

安全生产月”期间,市、县(市、区)每周都要安排一个主题进行重点宣传。第一周是“安全发展与安全责任宣传周”,第二周是“安全生产咨询周”,第三周是“隐患整治年活动宣传周”,第四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宣传周”。在咨询周启动仪式后,针对我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5个方面每日一个主题集中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以事故隐患举报、排查和整治为重点,以安全生产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工地、进家庭、进农村为活动主要形式,明确活动的具体目标,细化活动任务,确定活动的责任单位,切实抓好各项宣传工作。

六、主要活动

1、6月1日,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署名文章或电视讲话,全面启动安全生产月活动。

2、6月8日,由宣传部、安监局、总工会等6部门共同主办 “2008年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邀请公安、交通、消防、经贸委、建设、海事、质监、农机、教育、卫生、地震等有关部门针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等安全生产重点环节和领域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3、6月9日-13日,“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建筑施工和房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5个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每日以一个主题开展集中宣传咨询。

4、各部门、单位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知识竞赛活动,试题刊登在省安监局网站(www.jssafety.gov.cn)上,各县(市、区)安监局将答卷情况汇总后报市安监局法规信息处。

5、团市委和安监局联合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市总工会和安监局组织开展“安康杯”竞赛。

6、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和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治理和联合执法检查。

7、安监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结合当地实际,可以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布一年来的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8、进行“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推广和交流各地在开展活动中好的做法、经验。

  七、活动要求

  1、各地、各部门和单位都要高度重视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相应地成立组委会,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个主题,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明确重点宣传的内容,策划好重点活动方案,以“安全生产月”活动这个契机,推动宣传教育常年化、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