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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5-03 21:41: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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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办质函[2008]268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海南省总工会、共青团海南省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海南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琼安法[2008]81号)的统一部署,我厅定于2008年6月在全省建筑施工领域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紧密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群众和建筑从业人员,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活动主题


  治理隐患  防范事故


  三、活动时间


  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6月8日(星期日)全天为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报道


  各市县要在本辖区主要干道的建筑工地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横幅;在建筑工地内张贴“安全生产月”挂图和宣传标语,营造“安全生产月”活动氛围。


  (二)举办安全知识培训班


  “安全生产活动月”期间,各市县要举办一到两期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科长安全知识培训班和咨询监理企业安全管理培训班,突出行业规范、技术规程及重大危险源的讲解,引导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一线工人学习一些基本的安全防范常识和通俗易懂的安全技术知识,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


  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我厅将继续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狠抓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加强安全隐患源头治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跟踪监管,发现隐患限期整改。开展以深基坑、高大支模、大型起重机械为主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查找重大安全隐患,预防重大安全事故。


  (四)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


  按照省安委会的工作布置和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解答群众安全生产疑难问题,活动现场将发放一批反映建筑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图文资料,让建筑务工人员和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建筑安全知识。


  五、活动要求


  1.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策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好本辖区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月”活动,针对本辖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围绕“治理隐患、防范事故”活动主题,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组织建筑安全专题讲座。以《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内容,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建筑工地醒目处悬挂“安全生产月”活动标语(活动标语内容附后),有条件的设置咨询服务台,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2.加大对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处罚力度。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现场的重点环节和部位进行抽查,对重大隐患要严肃处理,确保施工工地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3.加强对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抓好建筑业农民工应知应会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各市县要以安全生产月为契机,督促施工企业以项目、班组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一次应知应会安全知识普及教育,重点加强对班组长等农民工骨干人员的培训,发挥他们“传帮带”作用,帮助广大农民工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提高自我安全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单位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6月5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2日前)书面报送我厅建设监理处,联系电话:65338732,传真:65308963,联系人:曾德坤。


海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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