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局、城建局、经发局,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属企业:
现将《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不适用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一般桥梁等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设立的设备、装置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当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安全标准,设计亦应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国外购进设备主机的同时,应同时购进与之相配套的安全装置(附机)。
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按"以新带老"的原则,对建设项目中相关的已建成设施中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良工作环境的,应同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以下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全面责任。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组织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技术改造审批部门、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贯彻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在组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协助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其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其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国家、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的项目除外)。
(二)各区市县属(含属地化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中央、省、市直属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上述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安全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和验收。审查合格后,
方可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准,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安全评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预评价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安全验收评价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对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
(四)属于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五)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建设项目;
(六)对国家、地区经济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行业另有规定的建设项目;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其他具有较多危险或危险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安全审查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本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和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的专门章节论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审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立项批复;
(三)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核书》一式三份(附表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预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安全预评价报告(送审稿)编制完成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据此下达批复文件。评价单位应依据评审意见和批复文件修改、补充、完善该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列有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步设计说明书;
(二)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安全设施和相应的技术措施说明;
(三)相关图纸;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明细;
(六)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书》一式三份(附表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决定。
第四章 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做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十五天,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申请。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安全验收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验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实施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书(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网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五)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问题的整改措施;
(六)针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项检查验收时所提意见的整改报告;
(七)填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书》一式三份(附表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验收行政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原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大劳安字[1999]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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