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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2: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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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七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办〔2004〕72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04〕36号)的规定,组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在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有职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能:

1、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

2、原由市公安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3、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

6、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7、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9、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0、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市安全生产政策和措施的建议;组织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财务、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应急救援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监督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求援演习;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

(三)监督管理一处

依法组织开展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军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监督管理二处

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处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协调相关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教育培训处(规划科技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人事处与其合署)。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5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4名(用于后勤服务人员)。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纪检组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7名,副处长5名。

五、其他事项

1、成立南京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处级。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

2、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

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有关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

3、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
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公安、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4、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生产安全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5、关于职业卫生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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