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0: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2〕 151号)要求,结合四川煤矿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宽进严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二、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四川煤监局负责全省煤矿“三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技术矿长)的考核与矿长资格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四川煤监局各监察分局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省安监局负责组织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的考核和发证管理工作。省经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矿职工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上岗前培训管理工作。各市(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除重点骨干煤矿外的煤矿矿长、煤矿业主的安全资格培训。
三、全省煤矿矿长的资格培训实行等级考核。9万吨(含)以上的煤矿矿长须取得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书》;3万吨至9万吨的煤矿矿长须取得B级以上《煤矿矿长资格证书》;3万吨(含)以下的煤矿矿长须取得C级以上《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各类煤矿企业负责生产、技术、安全的矿长须取得相应的《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四、全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员(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实行等级考核。监管9万吨(含)以上的煤矿须取得A级《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监管3万吨至9万吨的煤矿须取得B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监管3万吨(含)以下的煤矿须取得C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
五、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作为煤矿企业主要经营负责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
六、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岗定编。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所设工种岗位和人员配置不得低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标准。
七、对全省各类煤矿矿长进行继续教育培训。重点骨干煤矿企业由省安监局负责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其余煤矿企业由各市(州)安监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煤矿矿长继续教育培训原则上1年不得少于40学时。
八、按照《矿山安全法》规定,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由企业自行负责培训、考核发证。其余煤矿企业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全省通用。
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管理人员,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作业管理人员须经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十、煤矿业主(法定代表人)所持《煤矿安全工作资格证书》,煤矿矿长所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员(派驻煤矿安全监管员)所持《煤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累计发生3次一般死亡事故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其证书由发证机关予以吊销。
十一、对具有三级和四级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四川煤监局每3年进行一次资质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将依据《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业主、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驻矿安监员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其余各种相关的煤矿安全培训由各市(州)安监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进行,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进行培训。
十三、本着“谁培训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从严把好煤矿安全培训关口。
十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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