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8: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的《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国家标准,业经国家标准局以国标函〔1986〕042号文批准为国家标准,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标准编号为GB5833-86。现将《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国家标准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
GB5833-86
1.总则
1.1制定目的:为防止配炼车间中粉尘污染,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1.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现有橡胶加工的配炼车间。
1.3配炼车间包括橡胶及配合剂的输送、加工、配料和炼胶等生产工段(序)。
2.配炼车间
2.1车间空气中混合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
2.2车间内应有通风设施。
2.3车间内必须存放袋装、箱装、桶装的粉料时,应存放在规定的地方。
2.4车间内的墙面及地面应采用便于清理的材料。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粉尘。
2.5车间应设休息室、存衣室、更衣室、淋浴室。不得设浴池。
2.5.1休息室应保持整洁,空气新鲜。饮食及其用具应放在休息室内。
2.5.2存衣室、休息室、厕所等应在适当的位置设非手动开关洗涤池。
3.防尘措施
3.1炭黑从仓库到炼胶投料宜采用密闭输送(如气力输送、集装箱输送等)、自动称量、自动投料装置。
3.2纸袋包装炭黑宜采用密闭解包装置。在解包投料处必须设除尘系统。
废纸袋应有处理措施。
3.3粉料加工和配料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操作地点必须设除尘系统。小药配料宜采用自动称量。
3.4密炼机、混炼用的开炼机必须设除尘系统。
3.5密炼机采用人工投料时,炭黑等粉料宜采用聚乙稀包装,连袋投入机内。
3.6压片机必须根据国家粉尘排放标准,设置除尘系统或排尘系统。
3.7应根据国家粉尘排放标准,选择除尘器和确定排风口高度。
3.8进风口宜设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米,排风口高于进风口6米以上。
4.个人卫生防护
4.1人工配料,投料和检修除尘系统及排尘系统时,操作者必穿戴好防微粒口罩、手套、防尘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2应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并经常清洗、保持整洁。
4.3严禁在生产场所饮食,饮食前应洗手、漱口。
5.管理
5.1接触粉尘作业的职工,调入岗位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平时应定期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有不适应者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5.2应定期组织职工学习本岗位防尘知识及有关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5.3空气中粉尘浓度应采取滤膜法测定。主要岗位每月至少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应整理归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5.4每季度应检测一次除尘器效果,达不到设计规定时必须及时检修。
5.5主管部门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5.6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粉尘治理计划,经批准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5.7有橡胶加工配炼车间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加说明:
本规程由劳动人事部提出。
本规程由化学工业部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负责起草。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张伯龄、邵尧燮。
附录A
本规程用词说明
A1执行本规程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A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用“必须”;
反面词一般采用“严禁”或“不准”。
A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应”;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一般采用“宜”或“一般”;
反面词一般采用“不宜”。
A1.4表示一般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硬性规定这样有困难时,采用“应尽量”。
A1.5表示允许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A1.6条文中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程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按……执行”或“符合……要求”。非必须按所指的标准、规程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参照……”。
附录B
名词术语解释
B.1混合粉尘:配炼过程中飞扬在车间空间的各种有机和无机(不含白炭黑)粉状配合剂的粉尘称为混合粉尘。
B.2通风设施:供给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内空气和排出、净化室内含尘的空气,以创造安全、卫生条件的通风系统统称为通风设施。
B.3除尘系统:由排风罩,排风管、除尘器、排风机等组成的,能将粉尘直接从发生源附近排走,并将含尘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后排入大气,不让粉尘污染车间内外环境的通风系统称为除尘系统。
B.4排尘系统:由排风罩、排风管、排风机等组成的,能将粉尘直接从发生源附近排走,不让其污染作业周围空气的通风系统称为排风系统。
B.5除尘器:指能将含尘空气进行净化处理的装置称为除尘器。
《橡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
编制说明
一、编制过程:
本规程最初的名称是《炼胶过程炭黑尘防护规程》。根据该名称制定的《编写大纲》,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上海、无锡橡胶公司及卫生部门认为炼胶过程不仅有炭黑尘,还有其它粉尘,应将“炭黑尘”改为“粉尘”,为此,经劳动人事部批准,将名称改为《炼胶加工配炼车间防尘规程》,并据此重新编制了《编写大纲》,经劳动人事部、化工部审定后开始编制工作。按《编写大纲》的内容,在收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总结粉尘危害规律和防尘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规程的初步条文,条文“草稿”征求有关领导部门及有关地区炼胶行业技术、安技、医务、管理人员的意见后形成“初稿”,“初稿”经进一步征求橡胶行业内外有关专家、工程师、管理干部及有关领导部门的意见后,修改成第一个“征求意见稿”,根据返回意见进一步修改成第二个“征求意见稿”又以书面和座谈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后,在逐条分析所提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全面修改,完成“送审稿”。并于1985年3月12日至15日在广东省番禺县召开审定会,根据审定会各单位所提的意见修改成报批稿。
二、编制原则:
1、科学性:本规程力求科学地反映橡胶加工配炼过程中粉尘的产生、危害的规律,并根据国内外行之有效的防尘措施,选定配炼车间和配炼过程各工段(序)宜采取、应采取或必须采取的防尘措施,力求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做到方便操作,经济合理,便于维修。
2、现实性: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我国橡胶工业生产中的现实条件,包括工艺装备水平及工厂经济状况。如选定防尘措施时既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的工艺装备水平,操作习惯和经济条件,也在某些条文中考虑了防尘技术近期发展的趋势,因此不仅将“炭黑从仓库到炼胶投料宜采取密闭输送、自动称量、自动投资装置”。
写入条文,还对“……人工投料时,炭黑等粉料宜采用聚乙烯袋包装中连袋投入机内。”也同时写入条文。
3、国际上统一性:对国外橡胶行业防尘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有关规定,凡符合我国国情的尽量采用。
三、编制方法:
1、章节结构及安排:本规程正文根据配炼车间防尘的特点分成五节。第一节,总则共三条,主要阐明制定本规程的目的及其适用范围和配炼车间包括的生产工段(序);第二节,配炼车间共五条,主要规定车间空气中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车间应设置的辅助用室及总的防尘要求;第三节,防尘设施共八条,主要的针对配炼过程中产生粉尘的工段(序)和工艺设备分别规定宜采用、应采用或必须采用的防尘设施;第四节,个人卫生与防护共三条,主要规定配炼工人为防止粉尘危害个人应注意的事项;第五节,管理共七条,主要企、事业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了贯彻本规程第二至四节规定必须进行的工作。
2、章、节、条款编号方法;本规程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统一规定的编号方法。
条文解释
1.总则
1.1主要阐明编制本规程的目的。目前,橡胶加工配炼车间使用的配合剂以粉状的居多,这些粉状配合剂在输送、加工、配料及炼胶过程中大量飞扬,车间空气中粉尘浓度普遍超过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危害职工健康。根据1982─1983年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对国内54个大中型橡胶加工厂配炼车间的调查,配炼车间内粉尘平均浓度能控制在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只占18%。这说明,大部分工厂,特别是小型厂,对配炼车间的粉尘治理,普遍重视不够。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保护职工健康,做到文明生产,因此,必须制订专门规程,在技术上、管理上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控制。
1.2主要阐明配炼车间包括的范围。目前,各橡胶加工配炼车间所包括的工段(序)可能有所不同,但原料加工,配料和炼胶三个主要工段(序)则是共同的。
1.3主要阐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由于全国橡胶行业长期以来在治理配炼车间粉尘危害方面,普遍重视不够,为了扭转当前配炼车间粉尘危害严重的状况,本条文不但要求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配炼车间的设计中必须按照本规程和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生产部门对现有配炼车间,凡是不符合本规程和国定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的,也应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管理。
2.配炼车间
2.1橡胶加工配炼过程飞扬到车间空气中的粉尘大部分属含有各种粉状配合剂的混合粉尘。考虑到混合粉尘中各种配合剂的含量用常规的分析方法不易分项测定,故参照现行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表4中对“其他各种粉尘”的规定,确定本规程车间空气中混合粉尘最高容许浓度,不得超过10毫克/立方米,但对只操作单一粉状配合剂的场所,飞扬在空气中的粉尘最高允许浓度,仍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其根据如下:
2.1.1由于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橡胶加工配炼过程使用的各种粉状配合剂,飞扬在车间空气中的最高容许浓度,除个别含游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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