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煤业集团安全副(区)队长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8: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使安全副(区)队长到其位、守其责、谋其政,尽心尽职地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根据晋煤集安字[2002]381号文《关于加强安监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安全副(区)队长依照本工作条例规定在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领导下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基层(区)队的正职应当支持和帮助安全副(区)队长开展工作,并为其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 安全副(区)队长的设置
第四条 各基层(区)队要设一名专职的安全副(区)队长,对安全副(区)队长的任免,应征求安全矿长的意见。
第五条 安全副(区)队长与本(区)队正职在安全奖,其他安全管理奖和生产奖方面享受同等的待遇。
第六条 安全副(区)队长离岗时由基层(区)队正职指定一名副职代理其工作,代理期间享受与安全副(区)队长同等的待遇。
第三章 安全副(区)队长的职责
第七条 基层区队的区队长是本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区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队长(井下所有区队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区队长;地面区队、车间可根据工作性质、涉及范围、安全复杂程度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区队长、安全主任),在(区)队长的直接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和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组织制定本(区)队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安全措施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坚持“安全第一”方针,搞好本(区)队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协助(区)队长开好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好前一阶段安全工作,并对下一阶段安全工作提出安排意见。
第十二条 加强现场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十三条 经常深入井下,查隐患、反“三违”,了解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积极采纳职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学习和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经验。并对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人员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四条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把现场人员撤出作业场所。
第十五条 对有关领导违章指挥、坚持违章蛮干有权予以坚决抵制。因工作关系造成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反映意见。
第十六条 负责本(区)队“三违”及事故的分析、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本(区)队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工作。
第十八条 及时了解掌握本(区)队的安全生产状况,经常向(区)队长或安监部门、安全矿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四章 安全副(区)队长的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本区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并贯彻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事故汇报、分析、处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并对(区)队内部安全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本(区)队安全管理台帐,并逐项分类进行登记存档(班前会记录薄、三违事故记录薄、安全会议记录薄、隐患排查台帐等)。
第二十二条 安全副(区)队长必须明确本(区)队干部抓“三违”指标,并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本(区)队安全设施、安全设备、急救器具的管理,保证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经常深入井下现场监督检查,查隐患、反“三违”,及时排查现场隐患,纠正“三违”行为。每月下井工数不少于15个。平时安全副(区)队长原则上不跟班,但井下遇到特殊情况或存在重大隐患时也应跟班现场指挥。
第二十五条 按时参加矿召开的安全副(区)队长会议,因其它原因参加不了会议的必须亲自向安全矿长请假。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值班干部、跟班干部、班组长的上岗,布置安全工作是否具体,现场把关是否到位,作业过程中是否执行规程措施,是否认真按岗位作业标准进行操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本(区)队在集团公司、矿等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举一反三地整改,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八条 结合本(区)队实际,经常利用安全例会等时间有针对性地组织职工学习事故案例,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第二十九条 定期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特别是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提出意见,为(区)队长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三十条 对发生的各类事故要按规定及时汇报,并保护好现场,做好应急急救工作,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五章 安全副(区)队长的管理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安全副(区)队长在业务上直接受安全矿长和安监部门的领导,由各单位安监部门牵头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由安监部门每季对其实行安全责任评估,凡连续两个季度排名最后两位者,实行干部诫免谈话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队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后,对安全副(区)队长的处理按各单位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集团公司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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