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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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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队):
  现将《赣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工作,严肃工作纪律,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结案工作信息渠道畅通和运转高效有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县(市、区)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安监局或生产经营单位在以下时间内必须向市灾害应急事件协调处理中心(设在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协调中心”)报告。
  1、死亡1--2人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
  2、死亡3--9人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
  3、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电话:8391111,传真:8391181。
  (三)市协调中心接到县(市、区)安监局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和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局长报告。市协调中心根据局长的批示,分别向省安监局和市政府简要报告事故。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对瞒报、不报和拖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安监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一)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监管业务科室负责协调,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重大和有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市局派员前往事故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或需要其它科室人员协助调查的,由有关科室提出报局领导批准。
  (三)按事权划分属于县(市、区)调查结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依纪。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必须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生产安全事故结案
  (一)业务监管科室负责提出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意见。根据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部门要求事故结案的请示,业务监管科室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明确受理的,负责起草事故结案批复,提出结案批复意见、制作有关执法文书并交分管领导审核。不予受理的,应向有关单位讲明原因。
  (二)各业务监管科室负责起草的事故结案批复意见、有关安全执法文书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业务监管科室统一交综合科复核和汇总。
  (三)综合科对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复核的主要内容是:事故调查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处理依据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批复的写作格式是否规范。综合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受理。受理的,提交局务会议讨论;不予受理的,应明确需要补充的资料。
  (四)局务会讨论批准生产安全事故结案。对综合科明确受理的事故结案批复,经综合科复核、汇总后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局务会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相关业务的副局长主持。原则上,研究事故结案批复的专题局务会议每月进行一次。
  (五)综合科负责结案批复和安全执法文书的送达和办结。事故结案批复、安全执法文书,由分管相关业务的局领导签发,综合科负责送达和办结。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配合综合科执行处理。
  (六)属于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批复结案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安监局必须在结案批复发出5个工作日内报市局综合科备案。

  四、监督检查
局纪检组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情况的跟踪督查。每月初,由综合科负责将全市上月安全事故情况向局纪检组通报。

  五、资料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结案批复后,档案资料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整理,综合科统一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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