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创造我市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见附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政府安全投入情况;
(四)安全监管体制和队伍的建设情况;
(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六)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七)事故隐患的监控和整改情况;
(八)各类事故的查处情况;
(九)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情况;
(十)安全培训、教育等安全文化的建设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的原则。围绕实现市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参考全市前三年各类事故的平均数,综合确定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控制指标包括: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以及校园因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发生的安全事故,降低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和分行业事故死亡人数(非煤企业、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第五条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下达方式。市政府每年年初将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责任书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以责任书的方式,将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年底对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情况逐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书面报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按本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安委会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档次:先进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黄牌警告单位。
(一)经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二)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为安全生产达标单位;
(三)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不达标单位;
(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为安全生产工作黄牌警告单位。
第八条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资金,对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被考核县(市、区)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本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主要负责人不得评先评奖。并对被考核的县(市、区)政府及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一)考核结果为不达标单位和黄牌警告单位的。
(二)本辖区当年发生1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或者工矿企业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大事故的。
(三)发生校园内因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造成的死亡事故的。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安委会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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