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是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煤矿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依法做好此项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有关规定。小型煤矿企业数量大,条件差,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要求,把握重点,规范运作。
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查颁发的五项重要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范围是上到企业,下到矿井,全部覆盖,一个井一个证。小型煤矿目前也有多层次管理的,就要求对总公司和下属公司及其煤矿均要实施许可证管理,一个煤矿有几个具有独立生产系统矿井的,该煤矿和每一个矿井均要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企业申请,是指对煤矿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以企业申请为前提的,没有申请的不审查颁证。两级发证,是指颁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只有国家和省级两级。范围划分,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局负责范围以外的其他所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属地监管,是指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向国家局申请颁证外,其他煤矿企业(包括跨省、市、区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一律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颁证,即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实行按属地负责的制度。
3.各煤矿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都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办法》第13条规定,矿井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中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15条规定,煤矿在申请颁证提供的资料中要有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这已明确要求各煤矿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煤矿生产矿井的上属公司申请颁证的条件主要是管理制度性的,在颁证条件中未要求进行安全评价。
4.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矿井进行颁证条件审查前要征求地方政府部门同意。《办法》第17条规定,对已受理的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征求煤矿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这里要明确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不是企业申请颁证的前置性条件,即企业可以直接向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对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前要主动征求并尊重地方政府部门的意见。由于各地小型煤矿的企业结构和管理层次不一样,对征求地方政府部门意见的具体方式和哪一类企业征求哪一级地方政府部门意见由各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明确并实施,但不能形成地方政府的一项新的行政审批。
5.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
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审查颁发的七个重要环节
1.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主体要严格依法。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小型煤矿而言,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是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就是说,从受理企业申请到审查颁证工作的全过程,全部由省级颁证机关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颁证工作量大,确需委托办事处人员做一些具体工作的由各省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针对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但这些人员必须以省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受托开展工作,不能以任何变相的方式实行省级和办事处两级审查颁证,不能在颁证程序中设置和记载办事处一级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这主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部门不能在法规规定以外设定行政审批。
2.把握好安全程度评估、安全评价与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之间的关系。国家局部署的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是煤矿安全监察的一种工作方式和手段,评估的标准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目的是使安全监察工作实施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对安全程度低的矿井的安全监察,提高监察工作效能。安全程度评估不是颁证的必要条件,而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则是申请颁证的必要条件。因此,各省级颁证机关要引导小型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为使安全评价更好地配合颁证条件的审查工作,对安全评价内容应提出要求,使之适应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新规定。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矿井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价。省级颁证机关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安全评价的监督,保证安全评价工作依法地有序开展,真实反映企业和矿井的安全生产条件状况。
3.把握好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关系。对煤矿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都是行政许可,是煤矿企业建设和投产不同阶段上的行政许可,都要认真执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确定的,2000年12月1日实施的,因此在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投产的矿井或2000年12月1日以后投产但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矿井,这次只依法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2000年12月1日以后建成但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要先依法进行竣工验收,通过后再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实际出发,对这类矿井也可以将竣工验收工作与许可证审查工作结合,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一些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投产的小煤矿,2000年12月1日之后又开凿了新井筒的,凡属改建、扩建、新建范畴的,要在通过竣工验收后再申请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形成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在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单独申请和审查发证,实现一个井一个证。上述所讲的新井,凡没有合法批准手续,非法擅自开工建设的,要坚决依法关闭。
4.重视颁发小型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过程是一个执法过程,程序十分重要,必须高度重视。
(1)企业申请。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整改达标,并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企业向所属煤矿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是企业的自愿行为,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明确有关要求并加强引导。
(2)受理或不受理。对企业申请,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进行处理,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是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二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自收到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审查。对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省级颁证机关在征求煤矿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要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有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审查。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意见。
(4)做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对审查人员提交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45个工作日的期限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5)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的送达。对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邮寄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10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严格遵守颁证工作有关程序期限的规定。《办法》对颁发和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工作在期限上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定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一是现有的煤矿生产矿井,应当在2005年1月13日之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愈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生产;二是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要审查完毕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四是颁发或不颁发许可证10日内送达或通知申请人。
6.严格对矿井安全生产颁证条件的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了13条。为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对其13条规定了具体的或量化的标准。程度定位在《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的水平。
7.处理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与和日常监管的关系,要防止重颁发轻监管的倾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部署许可证审查颁发工作的同时,要部署许可证监管工作,履行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检查、延期、变更、注销、撤销、暂扣和吊销的行政执法职责,并加强对各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摘自《劳动保护》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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