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查员制度》(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切实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局根据1983年国务院85号文件(即: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和建设部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议纪要中:必须建立监察制度,将现在的行政管理改为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安全监察和群众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精神,决定建立“安全检查员制度”。
一、安全检查员
1.局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和各企业的安技部门情况,从全局专职安技干部中任命局的安全检查员,并颁发证书、证件。
2.局任命的安全检查员行政、组织关系仍属原企业、但经局任命的安全检查员调动工作前,要与局主管业务部门共同研究商定,调动后向局备案。
二、安全检查员的责任
1.经局任命的安全检查员,在完成企业的本职工作的同时,要以局安全检查员的身份,深入局属各企业的施工现场或工厂车间,行使检查职权,完成局下达的安全检查任务。
2.安全检查员要遵照国家、北京市和局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严格检查局属各单位,包括局外包工队、服务公司包工队等所有生产单位,要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进行斗争。
3.安全检查员到现场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携带检查员证件,佩戴检查员标志。
4.安全检查员每月至少到局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如遇重大险情要立即上报局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现场主管领导,采取排险措施。
三、安全检查员的职权
1.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针对生产单位的隐患问题提出批评改进意见,发现重大隐患要签发“隐患通知书”,限期解决隐患。
2.在现场或工厂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者进行批评、教育,遇到严重违章冒险作业,严重违章指挥和不听从劝导的违章者,有权立即停止其工作,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
3.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混乱、现场隐患严重、确有随时危及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单位,有权在“隐患通知书”上签注“立即停产整顿”的建议,同时以最快方法报局主管部门。
4.可以参加各级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会。有权调阅各单位的工伤事故资料,复查工伤事故的处理情况,督促事故单位落实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实施。
5.对于无故延迟隐患解决限期和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不听劝导的违章者,有权酌情处以罚款,对个人罚款金额限制在5~20元。
四、要求
1.各级领导、各级安全值班领导、各级安全技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坚决支持局安全检查员的工作。受检单位要为安全检查员提供检查方便,并认真解决检查员所提出的问题。在检查时,受检单位负责人应陪同检查,负责人确因其他工作不能陪同时可指派专人陪同检查。
2.各单位的现场、工厂门卫在局安全检查员出示证件后,均不得阻拦,并应主动向检查员提供现场、工厂主管领导的办公地点。
3.安全检查员所签发“隐患通知书”和“违章罚款通知单”均为一式三份,经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留给受检单位一份,上报局安全处一份(于通知下发后三日内报局),检查员存一份。
4.凡接到“隐患通知书”的单位在如期解决隐患后,立即将解决情况书面报局安全处。
5.凡接到“违章罚款通知单”的单位,要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扣款手续。罚个人款按通知单的金额从违章者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在“违章罚款通知单”下发后一个月内将罚款上交企业财务科,单立项目存收。
此款只准用于奖励企业的安全生产先进,不得挪做他用。
6.对于延误隐患解决、不按期上交违章罚款的单位,局要追查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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