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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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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定期限内煤矿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企业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定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企业申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颁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属地监管的原则。

吉林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 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煤矿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电钳工、巷修工、架棚支护工、爆破工、人力推车工等各工种操作规程。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费用应依据有关规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3—8元,小型煤矿吨煤提取10元;低瓦斯矿井的大中型煤矿吨煤提取2—5元,小型煤矿吨煤提取6元。煤矿企业所提取的安全费用,应确保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企业规模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充足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个矿(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4人。

第八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按规定制定重大危险源(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矿井、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与临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的所属煤矿(井)除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员、电钳工、绞车司机、采煤机司机)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煤矿的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2.在用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的需要,其中: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3.每年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4.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和满足需要的采暖设施;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每一矿井至少应配备4名专职瓦斯检查员和4台光学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

6.有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井上下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有探放水设备;

7.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要有能立即供电的备用电源,其容量应满足矿井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8.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立井升降人员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9.矿井必须配备经省级以上鉴定的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供热风系统(热风炉);

10.有通达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的通信系统;

11.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12.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13.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14.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十四条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领导;成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小组,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小组下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颁证等具体业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直接向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申请,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受理。

第十五条 一矿多井的煤矿及其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等煤矿企业管理层和各煤矿矿井都必须单独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一井的只需申办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一矿多井的煤矿及其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等煤矿企业管理层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供下列第一款规定的9种文件和资料;一矿多井的各个矿井和一矿一井只需申请领取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需要提供第二款规定的15种文件、图纸和资料。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对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一矿多井的煤矿及其管理煤矿的集团公司、总公司、矿务局等煤矿企业管理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收据(复印件);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二)一矿多井的各个矿井和一矿一井的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图纸: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主要责任人安全资格证书》(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吉林煤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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