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及一个采矿证多井的煤矿企业)和煤矿。
第三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本管理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四条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分为受理、审查、审定、告知四个程序。
第二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对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进行评价,并出具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第八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煤矿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煤矿应提交的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
(二)采矿许可证(复制件);
(三)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制件);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复制件);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十三)井工煤矿通风系统图;
(十四)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
三、提交材料基本要求:
(一)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分管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责任制、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岗位责任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内容具体,责任明确,能够对照执行和检查,严格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有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所引用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和时间明确,表述规范,条款清晰,能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确保其能够约束涉及到的部门和人员;
(三)操作规程为根据煤矿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等特点编制的各岗位操作规程;
(四)重大危险源分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执行;
(五)煤矿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报警、通讯联络方式,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危险区的隔离,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现场保护,应急救援保障,预案分级响应条件,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应急培训计划,演练计划等 ;
(六)提交文字材料均须使用A4白色胶版纸;
(七)所有材料按规定的顺序分类装订,要有目录和连续页码;
(八)需要提交复制件的材料,复制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同时需提供原件,受理人员对原件核实后,原件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的,即时出具《不予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即时出具《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申请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管理办法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通知书》。
第十条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征得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提出审查意见。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审查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由审定人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分别向煤矿企业或煤矿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煤矿企业或煤矿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填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并提交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延期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或煤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填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二、变更隶属关系的;
三、变更企业名称的;
四、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当在改建、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更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应提交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对于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的变更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后,即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对于本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变更申请,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对决定批准延期、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本管理办法,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相关推荐:
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建议书
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