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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4: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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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能力,保证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保护国家和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航空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调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4-机场》等。


  1.3适用范围


  ——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执行专机任务发生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死亡人员中有国际、国内重要旅客。


  ——军用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发生空中相撞。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由中国运营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飞行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


  ——民用航空器发生爆炸、空中解体、坠机等,造成重要地面设施巨大损失,并对设施使用、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巨大影响。


  1.4工作原则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以人为本,避免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体系框架


  2.1.1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领导协调指挥机构、执行办事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组成。应急救援领导协调指挥机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执行办事机构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救援队伍及力量包括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队伍和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队伍及社会力量等。


  2.1.2应急预案体系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国务院相关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等组成。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应各司其职,按照各自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下设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的执行和办事机构。


  各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设立地区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3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3.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本预案“1.3适用范围”内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3.1.2 Ⅱ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重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重要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


  3.1.3Ⅲ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较大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3.1.4 Ⅳ级应急响应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民用航空器发生一般飞行事故。


  ——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严重的不正常紧急事件,可能导致一般以上飞行事故发生,或可能对地面设施、环境保护、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


  3.2应急分级响应


  ——发生Ⅰ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本预案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Ⅱ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发生Ⅳ级应急响应事件时,启动民用运输机场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民用航空地方安全监察办公室应急预案和相关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本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必要时申请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时,相应的下级应急预案应提前或同时启动。


  3.3 应急响应内容


  3.3.1 应急响应程序


  (1)启动本预案后,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开通与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应急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地所属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民用航空器搜救中心等的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及时报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视情况通知有关成员组成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


  ——通知相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组织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相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接到飞行事故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启动并实施省级及相关市(地)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报告。


  ——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提出请求。


  3.3.2 信息报告和通报


  (1)信息报告。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时通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并做好续报工作。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在接到重大以上飞行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及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当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相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故航空器相关资料,民用航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事故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究救援方案提供依据。


  (2)信息通报。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接到事故相关信息后,进行确认汇总,通报国务院相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民用航空有关单位,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3.3.3 通信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与应急救援各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事故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工作。


  3.3.4 现场指挥和协调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统一指挥、协调和作出重大决策。


  各应急机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搜救和紧急处置行动。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和参加现场应急救援主要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发生。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地方应急资源,实施紧急处置行动。


  3.3.5 航空器搜救


  民用航空器搜救包括陆上搜救和海上搜救。


  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范围的搜救民用航空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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