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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4: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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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实施双边和多边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协定。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航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中美海上搜救协定》、《中朝海上搜救协定》等我国加入或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协议。


  1.3适用范围


  1.3.1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和搜救责任区外,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机构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


  属地为主:由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判断形势,正确决策,相机处置,提高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防应结合:“防”是指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工作,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可能;“应”是指保证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减少损失。防应并重,确保救助。


  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


  团结协作: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4)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以人为本: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快速高效地救助人命。


  科学决策: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保证信息畅通;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权威性。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畅通;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2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议定海上搜救重要事宜,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在交通部设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国家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海上搜救运行管理机构的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实际情况,发挥相应作用,承担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善后处理等应急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交通部为主承担海上搜救的运行管理工作。


  2.3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包括海上搜救专家组和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2.3.1搜救专家组


  国家海上搜救专家组由航运、海事、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海洋工程、海洋地质、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搜救技术咨询。


  2.3.2其他相关咨询机构


  其他相关咨询机构应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相关的海上搜救咨询服务。


  2.4应急指挥机构


  应急指挥机构包括: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及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


  沿海及内河主要通航水域的各省(区、市)成立以省(区、市)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部门和当地驻军组成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需要,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可设立搜救分支机构。


  2.4.1省级海上搜救机构


  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工作。


  2.4.2海上搜救分支机构


  海上搜救分支机构是市(地)级或县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其职责由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确定。


  2.5现场指挥(员)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现场指挥(员)由负责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指定,按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承担现场协调工作。


  2.6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和军队、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参加海上应急行动及相关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作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预警信息监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3.2.2各级海上搜救机构,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的险情分级与上报


  4.1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险情上报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人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4.2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理


  海上搜救机构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遇险报警


  5.1.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可通过海上通信无线电话、海岸电台、卫星地面站、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等方式报警。


  5.1.2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3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l.4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海上遇险信息的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机构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对海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分析。


  5.3遇险信息的处置


  (1)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在本责任区的,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


  (2)发生海上突发事件,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的海上搜救机构应立即直接向所在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搜救机构报告。


  (3)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直接接到的海上突发事件报警,要立即通知搜救责任区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和相关部门。


  (4)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澳门特别行政区水域和台湾、金门、澎湖、马祖岛屿附近水域的,可由有关省级搜救机构按照已有搜救联络协议进行通报,无联络协议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予以联络。


  (5)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应通报有关国家的海上搜救机构。有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除按上述(2)、(3)项报告外,还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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