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于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第三条 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与监督实施。
第四条 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依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中心相关业务处所成立生物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备配置部负责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更新,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防护装备的采购供应工作。
第七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中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附属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以及其它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中心所属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菌(毒)株保藏(库)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第九条 相关业务所组织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时,应当具备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中心指定的菌(毒)种(库)保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制订相应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出、储存和销毁的记录,建立全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销毁或者送交菌(毒)种保管部门保管。菌(毒)种保管部门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必须遵循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护送人、保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中心的工作职能,依据《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中心设置生物安全一级、二级、三级实验室。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方可投入使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通过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经批准进行的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向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处所和实验室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中心生物安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定期检查每年不应少于2次。
第十四条 各相关业务所应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相应操作规程,提交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经培训的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各相关处所要定期组织本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掌握《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制度》、《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手册》、《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及其设备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各处所生物安全工作小组应定期自查,自查情况向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指定专门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一旦发生实验室感染事件,相关业务处所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省和中心有关规定程序立即报告,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它废物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中心每年定期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条 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中心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制订、评估、修订《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生物安全手册》及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罚。对遵纪守法,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活动,全年无事故发生的处室和个人,中心将予以表彰;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处室或个人,将依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建议书
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