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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3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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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为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现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格式及填写内容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名称改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继续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资质证书式样见附件1)。

  二、各发证机关执行统一的证书填写要求,具体编号要求、用印方法等详见附件2。

  三、新的资质证书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已经取得安全监管总局甲、乙级检测检验资质但尚未到期的机构,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到相应的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换发手续,并上交原有资质证书和标志章。2008年1月1日起,原资质证书和标志章作废。


  附件:



附件2<?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填写要求


 


一、甲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方法是:



二、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编号方法是:



三、为便于管理,资质证书编号除发证年份会因为换发证书年份不同而变化外,其他内容为机构不变的唯一编号。由乙级资质升为甲级资质的机构和被撤销资质的机构原编号为废号。已取得安全监管总局甲、乙级资质的机构按原取得资质的年份作为初次取得资质年份。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用印方法是:证书上用发证机关公章;证书附件上用发证机关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专用章,并加盖骑缝章。既从事煤矿又从事非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乙级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证书上共同盖发证机关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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