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发表日期:2011-04-22 21:01: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力、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 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经 营 者
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第二节 客 车
第六条营运客车必须经车辆管理部门审验合格;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制动、转向系统以及灯光、喇叭、刮水器齐全有效;保持车容整洁卫生;门窗、座椅、行李架(仓)、绳网、雨布符合使用要求;车内备有票价表和旅客意见薄;车外装置与营运方式、种类相符的标志,客运班车悬挂班车线路牌,旅游车悬挂旅游车标志牌,出租车安装出租标志灯。
第七条营运客车分普通客车、中级客车,高级客车三类。每类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普通客车是指无特殊舒适装备或车内设置分隔货仓的客车。
中级客车是指比同类普通客车座位减少,舒适性提高,备有宽、软座椅,寒冷地区有暖气设备的客车。
高级客车是指舒适性高,密封性好,具有高级软座椅、空调等设备的客车。
小型客车是指横排最多只能装置3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5座及以下的客车(包括轿车)。
中型客车是指横排(包括通道的可折式座椅)最多只能装置4个座位,座位总数为16至30座的客车。
大型客车是指横排(不包括通道)可以装置4个及4个以上座位,且座位总数为31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三节 车 站
第八条车站设置应布局合理,便于旅客集散和换乘,有利于旅客运输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班车客运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车站和招呼站。站级的划分和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颁标准(JT3109一84)《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执行。旅游客运站可参照执行,也可与班车客运站一并设置。
第十条各级客运车站都应设置售票处、候车区、厕所;配备时钟、座椅,供应饮用水,公布班次时刻表、里程标价表、营运线路图、旅客须知,张贴禁运、限运物品宣传图、设置旅客意见簿、旅客留言牌、公告栏等,并根据当地需要配备御寒降温设施。
各级客运站都应配有危险品检查员,负责查堵危险品。招呼站要设置清晰醒目的站牌。
第十一条一、二级客运车站除具备一般车站的设施外,其售票厅、候车室、行包房、小件寄存处要分设,并设置问询服务处、值班站长室、民警值班室、广播室和公用电话等。
第十二条客运车站内外应经常保持整洁卫生,窗明地净,通风良好,各项服务设施醒目有效。
第四节 客运人员
第十三条客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准驾车类的驾驶证,乘务人员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驾、乘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精心保养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应认真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
2.客车驾驶员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充足睡眠,行车途中思想集中,每天驾驶时间不得过长,确保行车安全。
3.遵守运输纪律,执行运行计划,服从调度和现场指挥,正点运行。
4.客车行经险桥、渡口、危险地段和加油前,要组织旅客下车;事后以及中途就餐、停歇后均须核实人数,方能开车。途中遇非常情况或发生事故,应尽快呼救,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必要时组织旅客疏散。
5.讲究职业道德,文明服务,礼貌待客,重点照顾有困难的旅客。
第十四条站务人员应具备一定业务知识,讲究职业道德,上岗时着标志服,衣帽整洁,佩戴服务标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章守纪,待客热情,态度和蔼,服务周到,经常对旅客进行客运安全、卫生宣传。
第五节 车 票
第十五条车票是旅客乘车的凭证。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客票和费收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伪造。
第十六条车票按不同的营运方式分为班车客票、旅游客票、出租车客票和包车票(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发售客票的地点、时间应从方便旅客出发,可采取车站售票、站外设点售票、随车售票、上门售票和电话订票等多种方式。
第六节 旅 客
第十八条乘车旅客须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2.一切旅客都应无例外地接受车站值勤人员对危险品的检查。
3.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5.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6.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
1.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而不听劝告者。
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恶性传染病患者。
第三章 班车客运
第一节 班车分类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班车分为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和城乡公共汽车四类:
1.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站直达终点站,中途只作必要停歇,但不上下旅客的班车。
2.普快班车是指站距较长,沿途只停靠县、市及大镇等主要站点的班车。
3.普客班车是指站距较短,停靠站点(含招呼站)较多,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班车。
4. 城乡公共汽车是指由县城开往农村乡镇、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并配备随车乘务员的短途班车。
第二十一条在道路条件较好的情况下,车内通道未安装活动座椅的客车可按以下规定增 载:
1.普快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0%。
2.普客班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15%。
3.城乡公共汽车允许按车辆核定定员数增载20%。
第二节 班车客票
第二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3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1 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
第二十三条身高1.1 米至1.3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
第二十四条残废军人凭民政部颁发的《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第二十五条旅客应按规定购买与所要乘坐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相符的客票。
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占用的座位购票。
第二十六条凡持有证明,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革命残废军人可优先购票。
第二十七条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还未乘区段票款,免收退票费。
第三节 乘 车
第二十八条旅客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直达班车、普快班车、普客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第二十九条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二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二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第三十条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事先申报,事后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时间内,经验证无讹,退还原票款,免收退票费。
途中遗失客票,能取得确实证明者,允许继续乘车至原票到达站。
第三十一条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申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旅客在始发站无票乘车,上车后即向驾、乘人员申明的,允许补票乘车,并加收补票手续费。
第三十二条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第四节 班车运行
第三十三条班车必须按指定车站和时间进入车位装运行包,检票上客,正点发车。严禁提前发车。
第三十四条班车必须按规定的线路、站点(包括食宿点)和时间运行、停靠。
如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无法运行时,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就近车站派车接运,并及时公告。如需食宿,站方应协助解决,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班车到站后,按指定车位停放,及时向车站办理行包和其他事项的交接手续。
第五节 班车运输变更
第三十六条班车在始发站停开、晚点或变更车辆类别时须及时公告。旅客因此要求退票,应退还全部票款,不收退票费。旅客要求改乘,由车站负责签证。变更车辆类别,应退还或补收票价差额。
班车中途发生故障,客运经营者应迅速派相同或相近类别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类别如有变更,票价差额概不退补。
第三十七条因路线阻滞,班车必须改道行驶时,票价按改道实际里程计收。按改道里程发售客票后,如班车恢复原路线行驶,发车前由始发站将票价差额退还旅客。
班车行至途中临时需要改线或绕道,票价差额不退不补。如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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