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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试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9:2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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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
  (1)造成海外旅游者人身重伤、死亡的事故;
  (2)涉外旅游住宿、交通、游览、餐饮、娱乐、购物场所的重大 火灾及其他恶性事故。
  (3)其他经济损失严重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见《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 告制度试行办法》第三条)应执行《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试行办法》,并按本程序做好有关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处理原则上由事故发生地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 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单位如不属于事故 责任方或责任方的主管部门,应按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的部署做 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 在公安部门人员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如因现场抢救工作需移动物 证时,应做出标记,尽量保护事故现场的客观完整。


第七条 有伤亡情况的,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及时报告当地 卫生部门。


第八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报告单位应在及时组织救护的同时,核查伤亡 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姓名、性别、年龄、护照号码以及在国 内外的保险情况,并进行登记。有死亡事故的应注意保护好遇难 者的遗骸、遗体。对事故现场的行李和物品,要认真清理和保护, 并逐项登记造册。


第九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责任方和报告单位在对伤亡人员核查 清楚后,要及时报告当地外办和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由 后者负责通知有关方面。中国旅游紧急救援协调机构在接到报告 后,还将及时通知有关国际急救组织;后者做出介入决策后,有 关地方要协助配合其开展救援工作。


第十条 伤亡人员中有海外游客的,在伤亡人员确定无误后,有关组团旅 行社应及时通知海外旅行社,并向伤亡者家属发慰问函电。


第十一条 在伤亡事故的处理过程中,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伤亡 家属的接待、遇难者的遗体和遗物的处理以及其他善后工作,并 负责联系有关部门为伤残者或伤亡者家属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为伤残人员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伤残证明书";
  (2)为骨灰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丧葬部门出 具的"火化证明书";
  (3)为遗体遣返者提供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医院出具的 "尸体防腐证明书",防疫部分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 可证"。


第十二条 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要妥善处理好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报告 单位要协助责任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进 行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的赔偿;协助保险公司办理购买入境旅游 保险者的保险赔偿。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报告单位要和责任方及其他有关方面一起,认 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类似事 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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