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8: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1988年6月4日[1988]京建施字第139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北京市建筑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市政等施工作业的现场,均应执行本标准。
第二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三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m,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开挖深度超过2m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护身栏杆。危险处,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第四条 槽、坑、沟边1 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m,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有效技术措施,并上报上级安全、技术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五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制定防坠入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三章 脚手架作业的防护
第六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得小于8cm,无腐枯、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七条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他材料绑扎。
第八条 杉篙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铅丝,搭设高度在6m以下的杉篙脚手架可使用直径不小于10mm的专用绑扎绳。
第九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
第十条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杉篙不得大于1,8m,钢管不得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拉接所用材料的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高大架子不得使用柔性材料进行拉接。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第十二条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c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脚手板下层兜设水平网。操作面外侧应设两道护身栏杆和一道挡脚板或设一道护身栏杆,立挂安全网,下口封严,防护高度应为1 m。严禁用竹笆做脚手板。
第十三条 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凡高度在20m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十字盖,十字盖宽度不得超过7根立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60°。高度在20m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十四条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20m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2646N/m2。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过1960N/m2。
第十六条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七条 插口、吊篮、桥式脚手架及外挂架应按规程支搭。脚手架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拉接牢固,并立挂安全网,安全网下口应兜过脚手板下方后封严,外挂架必须用有防脱钩装置的穿墙螺栓,里侧加垫板并用双螺母紧固。桥式架必须有灵敏、有效的防脱钩自锁装置。桥式架立柱必须随层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4m。
第十八条 插口别杠应用10cm×10cm的木方,别杠每端应长于所别实墙29cm,插口架子上端的钢管应用双扣件锁牢。吊篮靠建筑物一侧应设1.2m高护身栏杆,使用时应与建筑物拉牢。
第十九条 工具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用保险绳,吊篮保险绳应兜底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第二十条 桥式脚手架只允许高度在20m以下的建筑中使用,桥架的跨度不得大于12m。特殊情况应进行单独设计,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建筑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外装修使用应保证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177N/m2,外防护使用应保证防护高度必须超过操作面1.2m,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杆和立挂安全网。
第五章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
第二十二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高度在10~15m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m加设一组,每组四根。临近建筑物或脚手架一侧应采取拉接措施。缆风绳应用直径不小于12.5mm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捆绑在树木、电线杆等物体上,严禁用别杠调节钢丝绳长度。
第二十三条 井字架、龙门架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长度不小于2m的防护棚,另三个侧面必须采取封闭的措施,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杆,并设挡脚板。
第二十四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笼出入口均应有安全门,两侧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吊笼定位托杠必须采用定型装置,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第二十五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井字架、龙门架的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均应予以遮护。
第二十六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与最高一层上料平台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6m,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使吊笼上升最高位置与天轮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
第六章 洞口、临边防护
第二十七条 1.5m×1.5m以下的孔洞,应预埋通长钢筋网或加固定盖板。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设两道护身栏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第二十八条 电梯井口必须设高度不低于1.2m的金属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应封闭严密。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
第二十九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杆或用立挂安全网做防护。回转式楼梯间应支设首层水平安全网,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第三十条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封闭。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无维护结构时,必须设两道防护栏杆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防护栏杆。
第七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三十二条 无外脚手架或采用单排外脚手架和工具式脚手架时,凡高度在4m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m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m宽双层网),网底距下方物体表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物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并且外边缘明显高于内边缘。无法支搭水平网的,必须逐层设立网全封闭。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到没有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出人口应搭设长3~6m,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 m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cm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严。
第三十四条 临近施工区域,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人、物的安全。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使用的铁凳、木凳应牢固,两凳间需搭设脚手板的,间距不得大于2m。
第三十六条 高处作业,严禁投掷物料。
第八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第三十七条 大模板存放必须将地脚螺栓提上去,使自稳角成70°~90°。长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须用拉杆连接绑牢。没有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专用的堆放架内。
第三十八条 砖、加气块、小钢模码放稳固,高度不超过1.5m。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第三十九条 存放水泥等袋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沙、土、石料严禁靠墙堆放。
第九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必须按部颁规范的要求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建立必要的内业档案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对现场的线路、设施的定期检查制度,并将检查检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整齐,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 配电系统必须实行分级配电。各类配电箱、开关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选型、定值要符合规定,开关电器应标明用途。
第四十四条 独立的配电系统必须按部颁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非独立系统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接零或接地保护方式。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施工机械的金属外壳、金属支架和底座必须按规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护。
在采用接地和接零保护方式的同时,必须设两级漏电保护装置,实行分级保护,形成完整的保护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的选择应符合规定。
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四十五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 凡在一般场所采用220V电源照明的,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一侧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应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使用行灯照明,其电源电压应不得超过36V,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电源线须使用橡套电缆线,不得使用塑胶线。行灯变压器应有防潮防雨水设施。
第四十七条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应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应小于30m,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防护罩。焊把线应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做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第十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四十八条
相关推荐:
限制未成年人在非工业部门夜间工作建议书
采矿和运输业劳动监察建议书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