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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8: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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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特殊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网作业电工,是指进入用电单位的受(送)电装置内,从事电气安装、试验、检修、运行等作业的工人、技术与生产管理人员的统称。
    第三条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的监理工作 。
    第四条  进网作业的电工,须经电力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后,方准进网作业。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由宁波电业局统一监制并签发。宁波电业局负责高压电工的培训及发证工作,我局负责低压电工的培训及发证工作。

第二章   培  训

    第五条  接受进网作业培训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4、工作认真,遵章守纪。
    第六条  进网作业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七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时间,低压电工不得少于100学时;高压电工不得少于160学时;低压电工转为高压电工不得少于60学时;特种电工不得少于120学时。
    第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接受培训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教学培训费。教学培训费应单独建帐,应用于培训有关事务的开支和教育设施的改善,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九条  进网作业电工的培训教材,由上级电力部门统一组织编制或指定。

第三章   考核与发证

    第十条  进网作业电工培训期满后,电力部门组织考核。考核按《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大纲》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进网作业电工考核的科目为:
    1、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
    2、电业安全和作业技能;
    3、电业作业规定。
    第十二条  具有中等及以上电气专业学历者,经本人申请,电力部门核准认可,可免除电气理论知识培训,但考核照例进行。
    第十三条  经考核全部科目成绩合格者,由电力部门发给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电力部门至少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参加复审者,《电工进网许可证》自动失效;复审不合格者,应重新接受培训考核。
    第十五条  对进网作业电工的复审包括:
    1、作业期间作业行为;
    2、电业作业规定熟识程度;
    3、学习新技术、新规章及事故案例的教学;
    4、身体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用电科用电检查人员,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监理工作,监理内容包括:
    1、作业行为;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检查;
    3、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检查。
    第十七条  用电科对进网作业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第十八条  进网作业电工离开作业岗位半年以上,需重新进网作业者,应对其进行电业作业规定的重新考核,合格者方可进网从事原作业。
    第十九条  电力部门对下列行为,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吊扣、吊销《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1、未持证从事进网作业的;
    2、涂改、伪造或转借《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
    3、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责任事故的;
    4、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第二十条  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从事进网电工作业或从事的电工作业与证件规定不符的,电力部门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作业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不予检验接电或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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