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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5: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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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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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供用电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 力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 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 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宣传、普及电力法律和行政法规知识;


     2.监督电力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


  3.监督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政策、方针的执行;


  4.负责月用电计划审核和批准工作;


  5.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6.负责进网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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