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3: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配合《烟草化肥发展规划》的实施,现将《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管理若干意见》(以上简称《意见》)和第一批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的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管理若干意见
附件:
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管理若干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烟叶是烟草制品的重要原料,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草肥又是烟叶生产的基础。大力发展高效、复混肥是烟草肥发展的趋势。烟草专用肥企业的定点就是通过烟草部门和化工企业的密切合作,改进工艺技术和加工水平,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理顺供需关系,进而达到提高烟草肥质量的目的。
第二章 原则和条件
第一条 以现有优质化肥生产企业为依托,结合烟区分布,坚持“就近、就地”的原则。
第二条 基本条件
1. 具备一种或几种基础肥源;
2. 原料来源有一定的保证;
3. 年生产能力在五万吨以上;
4. 生产的产品本地可销售80%;
5. 生产工艺先进,采用热造粒(转鼓造粒或喷浆造粒);
6. 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较好,并持原化工部颁发的复混肥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审报和批准
第三条 由企业所在地区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申请。
第四条 国家局(总公司)综合计划司和烟叶公司,对各省级局(公司)上报的定点企业意见审核后,上报国家局(总公司)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国家农化服务中心与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统一颁发烟草专用肥生产许可证和“烟草专用肥生产定点企业”的标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钾肥生产定点企业以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为主。就生产计划、价格、销售等进行监督调控。
第六条 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以各省级公司管理为主。组织本省范围内的供应和分配;提出生产计划和配方;参与价格的制定;对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国家局(总公司)设立烟草肥开发、生产顾问组,它是全国烟草肥的技术权威性指导机构。负责提供生产技术和配方的咨询服务;鉴定和认定肥效;安排新品种、新配方的定点试验和鉴定。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八条 国家局(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复混肥料标准,结合烟叶作物的特点,制定《烟草专用复混肥标准(规定)》。各定点生产企业和相应的质量监测部门以此组织生产和质量鉴定。
第九条 各定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对每一批每一班的产品都要进行质量检查,坚决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第十条 各省级公司(局)对管辖区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分别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实地取样,委托当地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结果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第十一条 国家局(总公司)对定点企业进行质量抽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监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
第六章 原料的采购和供应
第十二条 生产烟草专用肥所需氮、磷两种肥源由省级公司(局)和定点企业共同组织。
第十三条 生产烟草专用肥所需的钾肥,由国家局(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全国性的订货会议,各省级公司(局)和定点生产企业参加,确定具体的供货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并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
第七章 销售和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各省级公司每年六月份组织各产烟分、县公司,提报下半年所需烟草专用肥数量、品种,并送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
第十五条 省级局(公司)召集定点生产企业和各产烟分、县公司,每年举行一次烟草专用肥订货会议,具体商议数量、品种,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第十六条 各烟叶产区应积极推广使用定点企业生产的烟草专用肥。凡是未从定点厂购进或加工的,由于质量问题影响烟叶质量和烟农收入,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烟草专用肥的价格由定点生产企业向供货区域内的省级烟草公司提出,双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报请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执行。
第八章 配方的要求和管理
第十八条 烟草专用肥配方包括五个方面的技术内容:
1. 提供适应烟叶的养分形态、比例、含量和特殊要求(如配入何种微量元素、氯离子含量)。
2. 充分考虑施用地区的有机肥含量、土壤养分和矫正与平衡施肥的要求。
3. 选用基础肥源应具有工艺和成型的合理性,尽可能控制混配过程中的不利反应。
4. 选定的配方应与同时推荐的施用技术相适应。
5. 配方须在可靠的肥效评价和试验基础上向工厂推荐,确保效果后才能正式投产。
第十九条 各省级公司和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五条的要求,组织烟叶生产和定点企业的技术人员充分论证,确定最适合当地的烟草专用肥配方,并报国家局(总公司)烟草肥开发、生产顾问组备案。
第九章 定点企业的撤销
第二十条 定点生产企业的撤销权归国家局(总公司)。
第二十一条 定点生产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予以撤销:
1. 烟草专用肥的配方未经省级公司(局)认可,擅自组织生产。
2. 在省级烟草公司(局)质量检查中,如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第一次限期停产整顿,第二次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予以撤销。
3. 在国家局(总公司)质量抽查中,出现产品不合格。
附:第一批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名单
附:
第一批烟草专用肥定点企业名单
云南省:云峰化学有限公司
解放军化肥厂
玉溪化肥厂
省烟叶公司复混肥厂
云南磷肥厂
昆明化肥厂
贵州省:遵义大兴复混肥有限公司
湖北省:宜昌化工集团富磷实业公司
湖南省:临湘氮肥厂
安徽省:利辛复混肥厂
河南省:漯河远洋肥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三明化工总厂
辽宁省:沈阳化工总厂
北京市:新平化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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