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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太和县重大化学事故隐患的通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2:2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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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厅(局):
  安徽省太和县亚太化学有限公司(与台商合资)乙酸氯化工生产装置于1996年6月试生产,1997年12月停产后因债务问题被查封。由于该公司未及时处理堆积在生产区的10多种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品,造成包装容器严重腐蚀,有的变形,有的渗漏。且随着气温升高,随时都有可能容器爆裂和有毒气体大量扩散,以至严重危及周围居民的安全。直到1999年3月,事故隐患在安徽省委、省政府及有关方面的干预下才得以消除。此事暴露出该企业负责人对国家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法规和标准一无所知,而企业所在地区有关部门也未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上述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些地区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着较大漏洞。为切实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现要求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化工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各自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地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二、凡新建、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申报和批准的,严禁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
  三、企业必须及时、妥善处理好停止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装置及库存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四、在近期,各地区对履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并清理已停止生产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做到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消除隐患工作要充分依靠和发挥各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等技术力量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有关部门履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职责方面的检查情况,以及重大化学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报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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