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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民爆器材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2: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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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防科工办、民爆器材生产、流通归口管理部门:
  民用爆破器材是一种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的特殊产品,属国家专控产品,必须严格管理。今年5月,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363号),对加强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公安部开展强化爆炸物品管理、严打涉爆犯罪专项斗争工作的深入,以及最近重庆“7.27”特大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不严、麻痹大意和忽视危险品运输安全防护措施等问题。为切实加强民爆器材运输安全管理,防止运输过程中事故发生,特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包装、储存、销售、运输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民爆行业的有关规定。如:在爆炸品汽车运输中,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牢固,铁制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装车高度要低于车厢10厘米,且不得超过二层;产品箱必须放置平稳并采取安全固定措施,不得倒置或侧放;长途运输中应选择路线和控制车速等。
  二、今后凡在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发生重大以上爆炸事故或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要求等现象的生产、经营企业:将视其情节对其生产、经营行为予以限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进行安全整改并经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前,核减或不安排当年生产、经营计划。
  三、各地民爆器材归口管理部门应规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民爆行业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所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今后,对多次发生爆炸事故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市、区,将对其民爆器材归口管理部门,视其所负责任,予以通报批评。
  此文请转发所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并组织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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