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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调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2: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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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鉴于每年全国烟叶订货先于烤烟收购,且订货会上签定合同的等级、数量与实际收购等级、数量之间的矛盾较大,为了理顺调拨流通环节,保证烟叶收购、调运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专卖管理,完善调拨手续,杜绝个别执法部门的乱扣乱罚行为,根据烟叶流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烟叶主产区的省级公司可以在订货(合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本省辖区内跨地区调整计划。调整的范围是:

  1. 经过总公司鉴章的合同等级、数量与实际收购等级、数量之间存在差距的。

  2. 调出方因减产无法供货,需要在省内各地区间调整计划的。

  凡属以上原因需要调整合同内等级、数量的,必须由购销双方协商,并经调入方同意后由调出省级公司办理等级调整协议,并鉴章后执行。

  二、凡按照本通知调整的烟叶,在运输过程中,除原规定的手续外,必须携带经过产区省级公司批准鉴章的调整协议。

  三、各级烟草专卖及有关执法部门,对经过调整的合法运输的烟叶,必须予以保护,不得乱扣乱罚,以维护烟叶正常的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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