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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的补充要求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1:2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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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经贸安全[1999]983号)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要求》(认可委[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认证机构在认证活动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1.认证机构在受理企业认证申请的同时,应将受理通知同时通报给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认证机构应将审核结果报送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办公室,并通报给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认证机构应要求获证企业向其报告体系的运转情况,当获证企业发生了意外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及时对其体系运转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4.上述要求应在认证机构的相关文件中加以体现。

                        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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