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0: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各市、州、县(市、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技术素质,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到实处,更好体现安全工作企业负责的精神,现将《吉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并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18周岁;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五)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全省统筹规划。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考核单位实行市场机制,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的资格认可实行总体规划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和考核单位原则上不能由一个单位承担。
第二章 培训单位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并须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认可。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机构;
(二)具有行之有效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三)具有专业化培训教师及管理人员;
(四)有特种作业规范资料和国家或省认可的培训教材;
(五)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学仪器设备;
(六)具有培训场地和实习场所。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必须建立下列规章制度:
(一)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保管、降级及报废制度;
(三)内部工作文件(包括培训质量管理手册)的制订、颁布、修改制度;
(四)教学现场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五)学员对培训工作质量建议收集和处理制度;
(六)教学质量的抽查制度;
(七)培训质量管理手册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人员构成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培训质量保证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培训业务,具有五年以上专业经验;
(二)培训单位必须按其培训范围配备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工程师以上人员不得低于40%;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理论课教师和实际操作教师各不少于2人,且取得特种作业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包括仪器名称、技术指标、制造厂名、购置日期、保管人等在内的仪器设备一览表;
(二)需要检定的教学仪器设备要有包括仪器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等在内的检定周期表;
(三)教学仪器设备的数量必须满足培训工作需要;
(四)教学仪器设备的测量与灵敏阈应满足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五)教学仪器设备说明书应妥善保存,随时可取;
(六)建有仪器设备档案。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的环境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可容纳60名以上学员的授课教室、办公场所和实际操作场地;
(二)教室应清洁整齐,实际操作场地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放置应便于操作人员操作;
(三)教学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与教学无关的物品不得随意带入教学场地。
第十四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单位,应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且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资格考核认可,审查合格后核发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按培训范围,可将培训单位资格分为:
(一)省属单位培训资格;
(二)市(州)属单位培训资。
(三)县属单位培训资格;
(四)单位(企业)自行培训资格;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应及时将培训计划、教员资格等资料报送考核、发证单位备案。
第三章 培训教师与教材
第十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培训专业相适应的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理论并熟练掌握操作技能;
(三)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五)能够按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教学活动;
(六)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资格的人员,需参加由省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特种作业人员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教师的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及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总学时数不得少于80学时。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师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实行全省统一教材,教材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写或指定。
各培训单位必须使用全省统一指定的教材,其它教材只作为参考书使用。
第四章 培训考核与发证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及复审培训,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组织培训。
第二十三条 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后的人员应及时向考核单位提出考核申请,申请可由培训单位或用人单位或被考核人提出,且被考核人须填写考核申请表。
考核单位收到考核申请后,应在60日内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考核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培训单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可。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2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段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主考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备较丰富舶现场应急知识。
第二十七条 按考核单位的考核范围可将考核单位分为:
(一)省属单位考核单位;
(二)市(州)屑单位考核单
(三)县属单位考核单位;
(四)单位(企业)启行考核单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成绩合格者、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市、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五章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教师资格的教师,每2年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进行1次复审;未按期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准继续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证书》的单位每5年由原发证的部门进行1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人民操作证》者,每2年复审1次;从事本工种特,种作业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期可延长至4年1次。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申请,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出,由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培训之后由考核单位进行考核,发证行政部门负责审验监督,复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康捡查:
(二)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四)与特种借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教育;
(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教育;
(六)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三条 跨地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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