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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发证换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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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安会生产监督局:
  你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发证换证中遇到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根据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中第一章第二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作业人员也不例外。目前,国家经贸委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尚未委托其它部门承担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第1号),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已经由国家经贸委划给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应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其它证书均不予承认。
  3.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换发成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具体工作按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作业人员IC卡操作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1]第11号)要求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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