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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1-04-22 20:50:1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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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23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印1)20号),制订本规则。
  (二)安委会是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不代替国务院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 成
  (一)安委会主任由国务院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监察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计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旅游局、法制办、新闻办、中宣部、中编办、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领导同志担任。
  (二)安委会设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担任。
  (三)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安委会的成员时,报经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和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安委会印发通知。

  三、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分析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各有关部门、各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必要时,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四、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贯彻落实安委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委会报告。
  (三)定期汇总全国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四)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五)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每月应向安委会简要报告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下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与部署。
  (四)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由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六、附 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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