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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发表日期:2011-04-22 20:49: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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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已于20023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5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


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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